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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电子送达:新型税务文书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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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7 13: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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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的稅月
标题: 电子送达:新型税务文书送达方式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1-06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Mh-xpPLh4oIaz_uCFxtX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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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3 16:52 编辑

电子送达:新型税务文书送达方式

内容来源;晶晶的稅月


    这是去年年底总局2019年39号公告关于电子送达规定的一篇政策解读,有些晚了,因为是给中国税务报的投稿,需要等报纸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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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后,笔者和同事都对这一新的税务文书送达方式十分感兴趣。正当笔者与同事讨论具体的送达规定时,正好一位纳税人李先生来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便饶有兴趣地向笔者咨询了电子送达的相关事项。

       所谓税务文书送达,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相关涉税事项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时,采取某种方式将文书内容传递给受送达人的行为。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税务文书送达一共有5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随着网上办税日益频繁,39号公告出台了第6种送达方式——电子送达。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税务文书。那么,电子送达,与其他5种旧的送达方式相比,有何不一样的地方?经过受送达人同意后才能启用,是电子送达最突出的特点。传统的送达,是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情形自行选择适当的送达方式。而电子送达,则设置了一个必经的前置环节,那就是必须由受送达人签署确认书,这种送达方式才能实施。

        笔者发现,工作中,年龄偏大的纳税人认为,电子版资料不如纸质的踏实可靠。其实不然。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完全可根据电子文书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可以说,除了具备更便捷这个优点,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是完全一样的。受送达人如需纸质文书留档,可以通过系统自行打印,或去办税服务厅打印电子文书。

         2020年4月1日,电子送达将正式实施,这将会给纳税人以及税务人员带来更多便利。举例来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出具了一份《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如果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纳税人当即可在客户端接收到文书,随后就可着手准备相关补充资料,而不必专程到办税服务厅接收告知书,节省了跑办税服务厅的时间,无论对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提高了工作效率。

        根据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如果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需要留意提醒信息。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因此,纳税人应留意相关提醒信息,养成每日登录系统、查阅电子文书的工作习惯,以免遗漏相关文书事项。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的提醒信息,仅起到提醒作用,文书送达的日期,以特定系统中记录的发送到客户端的日期为准。

        同时,为了降低不可预知的风险,39号公告规定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电子送达。因为上述文书对纳税人来说事关重大,一旦发生疏漏,纳税人可能产生较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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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Mh-xpPLh4oIaz_uCFxtXyg  发表于 2020-4-21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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