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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进行合并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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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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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6 07: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四川税务
标题: 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进行合并申报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MzMjY1Nw==&mid=2650815974&idx=5&sn=c2d68b86b26527c6e7a55795b79b7c57&chksm=bd38cc788a4f456e1cac7d60f572f5569fcb00373f2021c95677631a913afaa08e46ff68ff4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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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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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是否能进行合并申报?
有纳税人咨询,各税种纳税期限不同,有的按次,有的按月,有的按季,能同时申报吗?
答案是肯定的,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首先,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7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2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份印花税。
其次,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月20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7月纳税申报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2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20日的耕地占用税。需要注意的是,按次申报的税种要符合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本例中,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应符合税法30日纳税期限的规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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