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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解析】企业营销礼品赠送涉税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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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1-6-26 00: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部分以个人为主要客户对象的行业企业,比如银行业、电信企业、房地产企业,他们为了拓展业务,在业务宣传或者业务办理中往往会向客户无偿赠送一些茶杯、雨伞等小礼品,这种无偿赠送小礼品的行为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如何处理?我们不妨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这里视同销售征税的核心要义是无偿赠送。比如房地产企业为了给新开发的楼盘做宣传,定制有着楼盘名称的雨伞、茶杯等随机向进入营销中心的客户发放,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规定(类似文件还有(国税函〔2007〕1322号):电信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这条规定的核心要义是如果企业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的礼品,不征收增值税。比如银行企业在客户办理存款、买卖基金等业务时向固定的客户赠送礼品,或者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客户签订买房合同以后赠送礼品,这就不是无偿赠送,也可以换个角度理解为礼品的价值已经在其服务收费中收取了对价,所以对照文件规定不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总之,企业在营销过程中赠送的礼品是不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关键要看是否“无偿”,是否在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时同时进行的赠送,是否与交易对象相关?如果是向客户以外的第三方随机赠送礼品、宣传品,属于无偿赠送,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二、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提就是要随机发放,即赠送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纯粹为了业务宣传和广告,赠送对象是否会成为公司的客户具有不确定性。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核心要件就是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即赠送对象具有确定性,从这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对于不征税的认定条件基本一致。
总结:企业赠送礼品需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关键就是要看是否“无偿”,是否是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同时对特定客户对象进行的赠送,如是,则不征税,同时作为企业应留存相关固定客户的信息清单,以备税务检查时情况说明,提供证据;反之,与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无关,纯粹为了业务宣传和广告需要,向随机对象赠送礼品,则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金融企业一直以来被“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的申报问题所困扰,由于随机赠送,根本不可能留存赠送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而税务机关一直强调全员全额申报,这就给企业带来了申报困难。目前这一问题已得到了解决,企业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以汇总申报的方式进行“偶然所得”的代扣代缴申报。


  
文:王力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转自: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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