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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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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4776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函[2007]23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函[2007]2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7]2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7]23号
  全文有效
  2007-02-01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105号)要求,现将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由40元降低为20元,并实行分项定价,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正本外框10元,副本封皮4元。
  二、纳税人在换发或变更税务登记证时,可自愿选择是否更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不更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心的费用。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和封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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