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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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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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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4 19: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五家渠税务
标题: 留抵退税小贴士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MjA4Mjc0NQ==&mid=2247500433&idx=1&sn=4e1ef7444dd0751f4d3535d8b1c76d11&chksm=f96b54c7ce1cddd13e8f84bf1716f5d88ef87cdeba7cbf65c835dccd810e215855a74219ca2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21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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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五家渠税务
小编归纳梳理了留抵退税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供涉税处理和纳税申报时参考、借鉴。


一、
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政策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属于非先进制造业的,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纳税人属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的,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进制造业,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相比,新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则新添加了“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这五个先进制造业行业。



问: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具体该如何计算?
答:属于非先进制造业行业的纳税人,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后的60%,而属于先进制造业行业的纳税人,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的100%。

二、
增值税附加税留抵退税相关政策



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问: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是否征收该部分增值税欠税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1、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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