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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6-24 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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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福田税务
标题:
【咨询热点】12366咨询热点top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Q2MTAxOQ==&mid=2653492391&idx=6&sn=6b8afef0250cea0b580d762597e5da5a&chksm=84e1c793b3964e850f40cc668b4870716b48a04311c8c0f74ccca620af6423696a235e1d140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23
二维码:
-
01
Q
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减除的扣除项目有哪些?
A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年度汇算时四项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可减除的项目有:
1.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
2.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5.个人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02
Q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具体有哪些?对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A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
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纳税人自行在远程端采集的,纳税人可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更新,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
【下载更新】
,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采集的,
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修改:
方法一:
纳税人可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
【修改】
按钮更新信息;
方法二:
由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
【下载更新】
,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03
Q
错误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何影响?
A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
“三、
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
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04
Q
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何计算税款?
A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第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
05
Q
个人转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A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第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第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规定:“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06
Q
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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