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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价格一跌再跌,猪肉销售要如何缴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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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2 15: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端午节过后,猪肉价格延续了下跌趋势。6月21日,城区部分农贸市场和超市里,猪肉价格已经跌破10元/斤大关,肉价真正跌回了两年前。


猪肉价格从暴涨到“暴跌”

    在2019年、2020年我国的猪肉供应究竟经历了什么,才出现了暴涨的行情?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小非”爆发。在2018年,我国大面积发生“小非”,根据官方给出的数据,18年捕杀生猪39万头,19年捕杀生猪80万头,也就是说总共捕杀生猪将近120万头,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猪肉市场的供给,也严重打击了养殖户养猪的热情。

    二是环保问题。在2018年之前,无论是从国家还是地方层面,从环保角度考虑,出台了多项生猪禁养、限养的规定。而且生猪养殖由于不能给当地带来更多的税收,所以一些地方发展生猪养殖业的积极性也不高。

    在多重因素交织下,在我国农耕史上存活了几千年的“一家一户”养猪模式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但没想到的是禁养、限养不久后就爆发了“小非”。

    三是饲料成本的上涨。大豆和玉米作为猪饲料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我国饲用大豆几乎全部靠进口,仅2020年进口量就达到了1亿吨以上;而玉米每年的进口量也在千万吨以上,以2020年为例,全年进口玉米量达到了1130万吨。

    随着国际食品价格的节节攀升,我国粮食价格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从养殖业来讲,大豆和玉米价格的上涨,导致养猪的成本也不断上涨,再加上防疫成本、人工成本等的增加,养猪成本可以说相比正常年份(2017年)也出现了大幅的上涨。

    这三重因素导致市场猪肉供给出现大幅下滑,也导致猪肉价格不断攀升,在猪肉价格最高的月份,部分地区猪肉价格甚至突破了一斤50元大关。

    猪肉价格出现暴涨之后,国家开始高度关注,并采取多方面的激励措施,如放松生猪禁养和限养,鼓励金融企业支持生猪养殖,鼓励农户扩大养殖规模等等。一时之间,养猪成了暴富的代名词,甚至有人去相亲,开口就说:“我们家养了500头猪”!虽说是桥段,但也从侧面反映了养猪很赚钱。

    由于养猪利润实在是太高了,这就不仅使得头部养猪企业加大投资,如被称为养猪业的“茅台”牧原股份,产能连续三年几乎都翻了一番,同时,互联网、房地产行业也都纷纷进军养猪业,当然还有数不清的小企业、小散户…

    从供给的角度看,养猪的人多了,市场上的供应量就会增加,这是导致现在猪肉价格持续下跌的根本原因;从供需端来看,随着气温逐渐升高,肉类等油腻类食品进入消费淡季,再加上近几年在高价猪肉的影响下,消费习惯的改变、压栏肥猪过多等,都成为猪肉价格“暴跌”的原因。

猪肉销售要交什么税呢?
    那么猪肉价格都已经暴跌成这样了,销售猪肉的商户是否需要交税呢?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以下为具体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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