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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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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2 10: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82071
发文单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文件编号: 银保监办发〔2018〕45号
文件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45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工作部署,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人身保险行业状况,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负债监管,推动行业着眼长远、稳健经营,我会修订了《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我会有关精算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按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加大负债管理力度;落实资产负债匹配报告制度,推动负债与资产有效联动;强化现金流压力测试制度,严守流动性风险底线。
二、我会将进一步依法加强总精算师履职情况管理。对于初次申请核准总精算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提交拟担任总精算师职务之前所在公司出具的履职情况报告;总精算师任职过程中及离任后,原公司需依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总精算师的审计报告。
三、对于未按照规定如实填报《精算报告》、提取责任准备金、负债与资产严重错配以及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等情况的,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对有关公司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年度《精算报告》。年度《精算报告》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精算报告》应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上报。
五、《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12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精算报告》编报规则
2.《精算报告》附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完善《精算报告》制度,进一步强化负债监管
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992F9E0384BF4
C549F85B1DC3E927D2A.html
   
附件1.《精算报告》编报规则.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2.《精算报告》附表.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1.《精算报告》编报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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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精算报告》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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