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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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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40130
发文单位: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文件编号: 银保监办便函〔2020〕1452号
文件名: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便函〔2020〕1452号

  

各保险公司:

近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为规范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开发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版定义》发布之日起,保险公司新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应当符合《2020版定义》各项要求。

二、《2020版定义》发布前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可以继续销售。自2021年2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不得再销售不符合《2020版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三、各保险公司要加强销售管理,做好停售产品的后续服务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禁借新老定义切换进行不当炒作,严禁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

  

联系人:陈键    联系方式:(010)66286061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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