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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太平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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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8636
发文单位: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文件编号: 银保监消保发〔2020〕7号
文件名: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太平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通报
发文日期: 2020-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太平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通报


银保监消保发〔2020〕7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通过投诉调查发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财险)通过补充协议更改备案条款,将保险金额缩减至原金额的2%,漠视并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通报如下:  
一、太平财险承保情况
2015年11月,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简称太平上分)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租赁公司)签订《二手车商融资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简称《协议》),双方同意在此协议项下开展业务。《协议》规定,租赁公司向有二手车辆库存且具有融资需求的车商提供融资服务,车商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为保证车商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租赁公司向太平上分购买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直接向太平上分支付保险费。
在太平上分出具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中,车商是投保人,租赁公司是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加利息,保险期间为贷款期限(一年期),保险费率为2%。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太平上分累计承保保单1289笔,保费收入合计739.51万元,保险金额合计4.69亿元。
二、通过补充协议更改备案条款,将保险金额缩减至原金额的2%
2018年9月,经太平财险总公司批准,太平上分与租赁公司签订《二手车商融资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重新设置了承保和理赔条件,包括对累计赔偿限额等做了修订。《补充协议》中“本项目累计赔偿限额为实收保费的110%”等内容,与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的内容相比较,《补充协议》对总的赔偿金额进行了大幅缩减,下降幅度高达98%。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太平上分累计承保保单201笔,涉及投保人59名,保费收入合计316.64万元,保险金额合计1.68亿元。但是,按照补充协议》,太平上分实际承担的总体赔偿责任从保险金额1.68亿元变成了实收保费的110%,即348.3万元,二者差额近1.65亿。太平上分出具的以上保单所用条款均为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太平财险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太平财险进行处理。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全面落实《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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