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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前缴纳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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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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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0 00: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贵港税务
标题: 6月30日前缴纳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财政补助!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Dc0OTQ0MQ==&mid=2247492621&idx=4&sn=93c1e92be8cec3b5ec2190822b718705&chksm=fd97bce3cae035f5a6d51d1ab9798d2ea021a3b0a7771a4ab0c02e211728c979fe579dc489b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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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2020年第17号)文件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在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即280元,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
除出生三个月以内的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和当年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共860元



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并只需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即280元。
属于初次和逾期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于中断参保缴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需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方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可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广西税务APP、金融机构、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

来源:广西税务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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