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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购物税收小“芝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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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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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9 04: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福田税务
标题: 6.18购物税收小“芝士 ”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Q2MTAxOQ==&mid=2653492215&idx=1&sn=0a2381a35d0d3054f8a559fbbdc4bc86&chksm=84e1c0c3b39649d543dfc1850e41a1906ee1113c0a9976e81c8627f4e20f6bf3937dfd4cb85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18
二维码: -


又是一年“618”,想必大家早已将各类心仪已久的商品加入购物车了吧!除了买买买、卖卖卖,小编整理的这些关于购物的税收小贴士您不妨也了解一下。
买 家 篇
开票需要额外补‘税点’?
发票用完了,开不了?
只能开具电子普通发票?

小伙伴们,您们在购物过程中是否也曾遇到过发票问题,那就来听听福田税务局的建议吧。
消费者
"福税福税,快来帮我看下,让商家开发票说要额外补“税点”,这是怎么回事啊?"
福 税
"这是一种最常见的商家“套路”,该商家可能涉及偷税逃税行为。从理论上讲,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已包含增值税销项税款。因此,当您遇到类似情况,可向商家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举报哦。"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消费者
"真倒霉,今天网上买个东西,还碰到商家发票用完了。"
福 税
"不用急,这其实也是商家惯用的“套路”。只要商家的交易是真实的,即便原核定发票用完了,商家仍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超限量领发票。所以您赶紧去找商家索要发票,然后提醒他申请增领发票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一条: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非上述情形的商家因业务量临时增加,导致发票用量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增领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准领期限内按核准数量领发票。
消费者
"最近购物时怎么都是听到“只能开具电子普通发票”啊?"
福 税
"电子普通发票也是合法有效的凭证。也就是说,只要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无误,消费者就可以放心使用。当然,深圳地区率先推行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深圳电子普通发票”,也是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放心使用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卖 家 篇
“打折”与“满减”
“抽奖”促销
“买赠”促销

无论是线上购物,还是线下血拼,优惠活动层出不穷。商家在提供优惠活动时,记得不要忘了做税务处理啊!
情形一:“打折”与“满减”
“满300减40、满3件打7折”,在“打折”与“满减”促销方式下,服装店甲销量蹭蹭的上涨!
福 税
"店铺甲应按照扣除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相应销售发票上应分别列示原价和折扣金额或直接列示折扣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点: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情形二:“抽奖”促销
彩妆店乙为回馈老用户,举办了抽奖活动,对于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
福 税
"对于顾客个人的抽奖所得,店铺乙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情形三:“买赠”促销
“买赠”是指顾客购买指定商品可获得相应赠品的促销方式。食品店丙在“618”开展了“全场买二赠一”活动,引来“吃货们”的围观。
福 税
"商铺丙应将本次交易的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并开具相应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后的最后,小编还是要温馨提醒您:
理性消费,量入为出!

来源:深圳福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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