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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哈地税函[2009]27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哈地税函[2009]27号
全文有效
2009.4.27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9]5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各区的,应税所得率为15%;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各县(市)的,应税所得率为10%;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应税所得率为3%。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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