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9〕61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我部修订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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