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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三江源等生态保护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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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7 10: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yss.mof.gov.cn/zhengceguizhang/200901/t20090107_106765.htm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预[2008]495号
文件名: 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三江源等生态保护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三江源等生态保护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预[2008]495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精神,并与即将出台的国家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经国务院批准,按照现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通过提高部分县区补助系数等方式,现增加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 亿元,全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青海三江源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所辖县区(名单附后)。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后,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正常拨付的转移支付之外,按照统一规范的办法及时将资金分配给相关地区,并单独列示,以体现中央财政对重点生态功能县的支持。同时,将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对挪用该项资金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省市两级财政也要逐步提高对上述生态功能县的补助水平,享受此项转移支付的基层政府要及时将转移支付用于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并加强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附件:1.2008年三江源等生态保护区转移支付情况表(不发地方)
  2.三江源等生态保护区转移支付所辖县名单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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