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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关于明确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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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yss.mof.gov.cn/zhengceguizhang/200805/t20080522_33912.htm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预〔2007〕11号
文件名: 财政部关于明确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08-05-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明确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的意见
财预〔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便于财政部门分析研究财政问题,向政府及社会汇报、解释财政工作,现就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统一明确如下:
地方财政总收入是指一般预算收入范围内的有关收入项目,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在当地缴纳的国内增值税中央分享收入、国内消费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收入。
在当地中央金库缴纳的关税,进口货物增值税,进口消费品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属于中央的铁路运输、国有邮政、银行、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均不作为地方财政总收入组成部分。
以上意见,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地方 财政 收入 通知
抄送: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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