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办预〔2003〕33号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 号)规定,从2002 年1月1日起,北京市各级税务机关支付的税款手续费应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安排,不得办理库款退付。对于有关税务机关在 2002 年后已办理退库的税款手续费,应以原科目和相应的预算级次全额补缴入库。
特此批复。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税收 手续费△ 批复
抄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