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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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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yss.mof.gov.cn/zhengceguizhang/200805/t20080522_33563.htm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预〔2003〕553号
文件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3〕553号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财预〔2003〕452号)的规定,部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从2003年起作为总机构所在地地方财政收入,不再实行跨地区分享。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按下列办法办理所得税的缴、退库手续:
(一)企业由总机构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补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下同)以及经批准由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由纳税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后,60%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40%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因企业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而影响总机构所在地的收入由中央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统一处理。
(二)企业按规定应退库的所得税(含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的所得税),具体退库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部门在办理各企业所得税的缴、退库手续时,预算科目按《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执行。
二、为便于操作,2003年上述企业的所得税缴、退库办法暂不作调整,由此影响地方的所得税收入由中央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所得税不再实行跨地区分享的企业名单及适用预算科目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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