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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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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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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7 06: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岛税务
标题: 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吧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zM2MTI1NA==&mid=2247510863&idx=3&sn=e2e345bb4e9a54b8480e83904f6e48df&chksm=96d275c6a1a5fcd082ae913d88b7a39ea623aa603a3dd05859923d8a04d2066260164c3fdff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16
二维码: -



大病医疗
专项附加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注意此处可进行扣除的范围不包括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进行扣除。您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建议您在汇算清缴时在个税app中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留存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以备查验。

来源:青岛税务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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