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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湖北】海关公职律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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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6-17 0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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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石税务
标题:
【法眼看湖北】海关公职律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MjMyNDg0Ng==&mid=2247501874&idx=3&sn=11bcf087f8c8be19b3833aa8a75ede3d&chksm=ea4e5f33dd39d62513ad0b3c2babab1c6f59eb7af01d6981bbbece43d956d9ee2479bca8cb1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16
二维码:
-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保护好长江流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需求,事关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与未来。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从根本上夯实了长江大保护的制度保障。
01
本次立法的背景
长江经济带建设是国家区域发展的重大战略之一。长江所具有的独立性、整体性、空间性三个流域特性,决定了《长江保护法》必须是一部应对和解决重点问题、协调区域冲突、填补既有立法空白的专门立法。
02
本次立法的重要意义
《长江保护法》是一部保护长江全流域生态系统,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专门法和特别法。有助于实现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目标法治化,有助于落实长江大保护的生态安全刚性约束,有助于协调长江流域日趋复杂的功能冲突与多元利益诉求矛盾,有助于摒除流域管理“统得不够,分得无序”的弊端,有助于解决长江面临的突出问题。
03
本次立法的主要内容
“长江保护法”八个重点关键词
No.1
流域法
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施行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航道法》等相关法律相比,既有不同的侧重领域,又存在较密切的衔接关系。《长江保护法》的施行,不影响相关法律在长江流域的适用,《长江保护法》重在解决相关法律没有涉及或者规定较为原则,但影响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点领域、关键问题。
保护法提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这意味着,保护法中,除了长江干流流经的11个省市外,还涉及甘肃省、陕西省等支流或湖泊所在县。
No.2
水生生物
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No.3
退捕禁捕
一系列举措破解长江“无鱼”之困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为破解长江“无鱼”之困,长江保护法从流域的整体性、系统性出发,提出了建立流域协调机制、严格规划管控、规范资源利用、防治水污染、推进水生态修复、鼓励绿色发展等一系列举措。
No.4
规范采砂
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
《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No.5
防洪
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No.6
污染防治
保护法明确长江流域控制总磷排放
《长江保护法》提出,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长江保护法》明确长江流域控制总磷的排放,磷矿、磷肥、磷化工和相关尾矿都是长江流域比较突出的问题。同时,对于长江流域最近几年比较突出的跨行政区危废非法转移和倾倒的问题,提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和相关的处罚。对影响地下水的重点污染源的环境风险隐患要进行调查评估,严格管控危化品在长江流域的运输,提出要求地方制定更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长江保护法》提出,对于涉磷等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在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实施更严厉的处罚。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之上提高了处罚额度,也提出了新的处罚形式,包括禁止建设化工项目、化工园区,新改扩建尾矿库。违法侵占建设的行为,由环保、资源等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报请政府依法关闭。
No.7
提升水质
干流首次全面达到Ⅱ类水质 但问题仍存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No.8
生态
修复
生态修复要把资金用在该用的地方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长江保护法》设专章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做出明确规定,确立了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的治理原则。
来源:武汉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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