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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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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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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7 00: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庆税务
标题: 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十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NjI4MjczNw==&mid=2649507936&idx=1&sn=1fdee227fca5abf29c465f6333fd6645&chksm=f06a35fec71dbce8353ca01f714586314d41426d6521e5d6d654a818b02adb404ddc0814e82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16
二维码: -



1.固定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问:我公司按照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在岗职工每月有300元住房补贴,与工资同时发放。该项住房补贴按照会计规定并入工资总额,税法上要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发放的住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实习生工资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与某高校签订实习协议,作为该学校的实习基地,每年接受该校即将毕业的学生到公司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一定的工资,这部分工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此条款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实习生支付的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接受劳务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每月支付劳务公司劳务费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劳务费发票,该部分劳务费用是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向劳务公司支付费用并取得劳务费发票,应当作为劳务费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排版 | 大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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