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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办税丨“走出去”税收服务专题(二):税收政策篇 之第一期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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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6-16 14: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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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揭阳税务
标题:
便民办税丨“走出去”税收服务专题(二):税收政策篇 之第一期境外所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jAxNzUwNg==&mid=2247516700&idx=1&sn=25ffe57c38b8823d1fa49442af952b24&chksm=e9007791de77fe8712e019c2e0af287244c76cc82fadf6320787567588f6ddc29bf7a980976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15
二维码:
-
尊敬的纳税人:
为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帮助“走出去”纳税人更好地掌握相关税收政策,揭阳市税务局推出了“走出去”税收服务专题。今天发布“走出去”税收服务之税收政策篇。在这个专题中,我们对“走出去”纳税人可能遇到的常见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包括三期内容:
第一期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政策;
第二期“走出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期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受控外国企业及信息报告。
以下是第一期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政策
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①
境外所得的确认
适用主体
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1.所得来源地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所得实现年度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3.所得的计算
(1)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境外所得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
(2)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②
居民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适用主体
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
企业应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
(1)资产比例;
(2)收入比例;
(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
(4)其他合理比例。
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2.从境外收到的股息、红利、利息等境外投资性所得一般表现为毛所得,应对在计算企业总所得额时已做统一扣除的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在该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后,才能作为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③
境外所得税收直接抵免
适用主体
取得特定类型境外所得,并已在境外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未超过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④
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
适用主体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且满足相关要求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1.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2.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持有符合规定持股条件及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本层企业是指实际分配股息(红利)的境外被投资企业;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是指,本层企业按所在国税法就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在被投资方所在国就分得的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供稿:揭阳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编发:揭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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