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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安康 | 企业赠送礼品,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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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6-16 14: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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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揭阳税务
标题:
端午安康 | 企业赠送礼品,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jAxNzUwNg==&mid=2247516634&idx=1&sn=733f1d070d67ea28206ae18f32d4d740&chksm=e9007457de77fd41f1b2118b613d2c5dffbea19a5ca4a2c3916f84876fef021c9841ae55b80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14
二维码:
-
端午临中夏,时清日复长。又到了一年一度的端午节,在传统节日里,一些企业会向员工或客户赠送节日福利或实物礼品。那么,对企业赠送礼品、发放福利的行为,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增值税
1.企业外购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自产的货物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行为是增值税税法规定的特殊销售行为。由于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以资金形式反映出来,因而会出现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情况。
3.其他
另外,有时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企业所得税
1.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属于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税前扣除
对于将实物(如粽子)送给员工的须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对于只将实物(如粽子)单纯的送给客户须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
假如赠送客户的端午节礼盒上印制了企业宣传信息,礼盒支出应该记入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一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总结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
编发:揭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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