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免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税的通知
黑政发[2011]1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免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税的通知
黑政发[2011]16号
全文有效
2011年3月15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支持我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及《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黑政发[2007]62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2011年度对全省的城市、农村(包括农场)公共交通车船继续免征车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