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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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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0363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黑政发[2009]87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0-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政发[2009]8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有关政策的通知
黑政发[2009]8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有关政策的通知
  黑政发[2009]8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0月19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有关政策
  一、从境外进入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内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基建物资;企业生产所需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海关对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综保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
  四、保税货物在综保区内存储无期限限制。
  五、综保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及企业生产运往境外的产品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综保区内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七、综保区内销往国内区外的货物,应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收税款。
  八、国内货物进入综保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九、综保区企业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无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保税货物出境备案的,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企业外商投资者的利润、股息、红利可汇出境外。
  十、简化综保区内企业贸易信贷收付汇审批手续,对信誉好的企业提高预付货款付汇额度比例。
  十一、对综保区内下列货物免于检验:未经加工的进境复出境应检物;入区时已办理检验检疫手续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检物;国内入区后复出区的应检物;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的应检物;境外进入区内自用办公用品。简化综保区中转或转口应检物的检验检疫程序。
  十二、在综保区内设立的工业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对于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工业企业,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出让金可分解为年租金分年缴纳。
  十三、综保区内基础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给。
  十四、在遵照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为综保区管理人员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提供便利。
  十五、综保区内外方投资者及其外籍员工,未在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签证的,我口岸签证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为其办理相应口岸签证。
  十六、在综保区内设立的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允许使用表明其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予以登记。
  十七、进入综保区的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允许跨行业设立加工、贸易、仓储、商品展示为一体的综合性工贸企业,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
  十八、对综保区建设及入区企业,凡符合省和当地政府各专项资金支持范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点给予支持。
  十九、省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对综保区建设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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