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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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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17132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现行有效
  2011-3-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黑政办综〔2009〕1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告》精神,现就黑龙江省国税系统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广范围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商业、修理修配业符合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属于税控收款机的强制推行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1.已在我省国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商业、修理修配业的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和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2.已在我省国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以下简称税控发票)。
  3.从事商业、修理修配业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凡是需要领用税控发票的,必须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从事商业、修理修配行业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凡是需要领用税控发票的,必须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三)目前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可不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但必须按照收款系统税控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收款系统税控改造方案另行公告。
  二、推行时间
  从2011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强制推行范围的纳税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使用税控收款机。
  三、税控收款机购置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推行计划,向纳税人下达《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附件1),并发放《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附件2)、《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附件3)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纳税人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本辖区税控收款机销售服务的生产供应商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机型。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同时应与供应商签订销售服务协议。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单位对纳税人进行使用操作的培训,并负责安装调试,同时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有关内容。
  税控收款机销售采用相对集中、分区域管理的模式。税控收款机供应商销售服务区域划分如下:
  (一)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齐齐哈尔市,哈尔滨市平房区、双城市;
  (二)江苏大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负责牡丹江市,哈尔滨市道里区、方正县、依兰县;
  (三)浪潮齐鲁软件产业有限公司:负责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哈尔滨市香坊区、宾县;
  (四)江苏紫金万成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责绥化市,黑河市,哈尔滨市道外区、延寿县;
  (五)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大庆市,伊春市,哈尔滨市松北区、呼兰区;
  (六)湖南威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佳木斯市,鹤岗市,哈尔滨市开发区、阿城区、五常市;
  (七)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大兴安岭地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尚志市、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
  四、税控发票领购和使用
  (一)票种核定
  纳税人持《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同时出示和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领购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5.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注册登记及税控初始化
  纳税人携带填写完整的《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表》、经批准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注册登记并实施税控初始化。
  (三)领购税控发票
  纳税人领购税控发票时,应出示和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印模、税控收款机用户卡、购票人员身份证件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四)开具税控发票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无论以现金还是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完整录入每笔经营数据,逐笔开具税控发票。
  (五)税控发票验旧
  税控发票实行电子验旧(查验发票使用情况电子信息),不需要查验发票纸质存根联。纳税人在申请领购发票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发票报验,须出示和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已存储发票使用信息的用户卡;
  2.《普通发票验旧报告表》(平推式发票用户提交);
  3.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每卷发票用完后税控收款机自动打印,卷式发票用户提交);
  4.作废发票和开具退票的原始发票。
  (六)税控发票信息报送
  纳税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纪录的经营数据。税控发票数据报送类型包括汇总数据和明细数据。发票汇总数据在每月征期内报送,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可按季度报送,即在每一季度终了后的次月征期内报送;发票明细数据的报送时限由国税机关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确定,最长不超过1个月。发票数据报送方式由用户自愿选择,可以选择到办税服务厅报送,也可选择应用国税部门提供的远程抄报系统报送;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的,其汇总数据必须通过用户卡报送,明细数据可以通过用户卡或其他存储介质报送。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控发票数据与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比对。纳税人未按期报送或比对不符的,税控收款机将被自动锁死,主管国税机关将进行核查处理。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大于核定定额的,应当按照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申报缴纳税款;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小于核定定额的,按照核定定额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季报送的定期定额户,比对期内各月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高于核定定额的差额,统一计入比对期内最后一个月计算补缴税款。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3.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4.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五、税控收款机日常管理
  (一)丢失损毁管理
  纳税人发生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形的,都须在24小时内提交《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附件4)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二)故障管理
  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的,纳税人应当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在机器维修期间,可申请领用千元版手工发票。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汇总录入税控收款机,并缴销手工版发票。
  (三)变更管理
  1.纳税人基础信息(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核定等内容)变更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2.纳税人税控收款机安装信息变更时(包括税控机、卡、子用户增加或减少等),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证明,再次领取《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交安装服务人员重新填写变更后的税控机、卡信息后,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办更手续。
  (四)注销管理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再使用税控收款机或税控收款机使用年限到期需要更新以及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附件5),携带未使用完的税控发票、税控卡、用户卡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发票兑奖
  为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在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同时推行有奖发票。现阶段仅对卷式发票采取“即刮即奖”方式。兑奖方法如下:
  1.消费者中奖后,可凭中奖发票当场向经营者(即发票开具方)兑取奖金。经营者按照中奖金额兑付奖金,同时剪下并保管发票兑奖联。经营者垫付奖金后,凭发票兑奖联和《有奖发票兑奖汇总表》到主管国税机关结算垫付奖金。
  2.中奖者没有当场兑奖的,可凭中奖发票于发票开具日期30日内到发票开具方主管国税机关兑取奖金。
  3.中奖者自行剪开中奖发票兑奖联的,经营者和国税机关不予兑奖;中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兑付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兑奖。
  七、税收优惠
  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的同时,应提交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税收优惠相关手续。
  八、违章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处理。
  纳税人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开具和报验税控发票的,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违法举报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要以实际行动协助和支持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在消费过程中积极索要发票,监督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发现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到当地国税机关稽查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举报,还可以登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http://www.hl-n-tax.gov.cn/)进行举报。国税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公告中涉及的应由纳税人填写的各种表、单、书,可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或登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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