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97
  • Tax100会员 33211
查看: 790|回复: 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1432

主题

3090

帖子

9628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628
2020-4-17 09: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71699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29日

点评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1717027/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7 09:5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432

主题

3090

帖子

9628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628
 楼主| 2020-4-17 09: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公告的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赠与公证材料。

点评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1717027/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7 09:5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