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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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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10378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2011]68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地税发[2011]6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11]6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11]68号
  全文有效
  2011.09.20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及时关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对当地贯彻实施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报道,及时掌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热点问题,对相关宣传和热点问题要快速反应,认真核实,主动与相关媒体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重要或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重点抓住扣缴义务人环节,进一步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培训和辅导。要积极主动,对扣缴义务人宣讲扣税和申报的相关操作规定,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诉扣缴义务人怎么算、怎么填、怎么报。
  三、切实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申报大厅等“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税收专管员的培训、管理。要耐心解答纳税人咨询和疑问,解释口径要一致,不得根据自己的理解随意解答。要将优化纳税服务真正落到实处,树立地税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对部分扣缴义务人8月工资在9月发放,并按旧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税的,要认真解决处理。对扣缴义务人已将代扣税款申报入库的,要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办理退税。对扣缴义务人还未申报入库的,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及时重新计算扣税,将多扣税款退还给职工。
  五、规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规定,对当月发放当月申报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及时督促其在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月份就其该月全部收入在次月15日内合并申报纳税。
  六、按时限完成核定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定额调整工作,对于经测算在一定经营收入限额以下,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再核定个人所得税定额。
  七、立即开展新税法贯彻执行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媒体报道多、热线反映大的地区,剖析存在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各市(地)局要在9月21日至9月30日完成对县(市、区)局的检查。省局从10月10日起开始对各市(地)局进行检查。各市(地)局要在10月10日前,对本单位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执行和工作检查情况及相关分析(对收入的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纳税人数变化情况)向省局(个人所得税处)专题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1〕93号
  2011年9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公布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的要求,认真开展新税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保证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顺利实施。根据近期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反映出来的一些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新税法的宣传辅导工作
  各地要在前期宣传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新税法的宣传和辅导。要重点宣传相关所得项目税款的具体计算和政策衔接规定,特别是要认真宣传政策衔接体现到申报纳税时的操作性规定。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途径及时开展税法执行相关问题的辅导和答疑工作。要深化、细化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辅导和培训,使其准确理解税法和操作执行的相关规定,正确履行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享受到税法修改带来的实惠。
  二、认真解答和回复纳税人的咨询及疑问
  近期,纳税人对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如何适用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及申报等具体操作流程咨询较多。各地要根据纳税人的咨询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等的培训工作,并组织专家予以后台支持,帮助一线相关人员及时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及疑问。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要认真解答和回复纳税人的咨询和疑问,对不能立即解答的,要认真记录,及时反馈,做到有问必复。办税服务厅要加强引导,分工负责,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及时解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疑问,切实优化纳税服务。
  三、立即开展新税法贯彻执行工作的检查
  各地要立即开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要从税法宣传辅导、纳税咨询回复和解释、软件升级调整和操作流程发布等方面查找贯彻执行工作的薄弱环节。要加强考核督导,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加以解决,确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落实到位。对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执行和工作检查情况,各省局要在10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专题报告,重要或紧急情况要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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