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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关于发票的这些问题需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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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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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4 18: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乌鲁木齐开发区税务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关于发票的这些问题需知晓!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UwMzQyNw==&mid=2650587899&idx=3&sn=c140c183e427acf79a137ffed932b888&chksm=87fd12d7b08a9bc1b33e284aef12536019c621942508b12b7f5707b50af078bbdc87c5fbafd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11
二维码: -



2021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开始施行,大家是否在关注此项新政?小编把近期热度较高的内容进行了全方位解读。今天一起来看看发票篇吧~

问: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不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文件规定,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问: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不征收税款,还是先征后返?
答: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征收增值税。但在当期总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后,将全额征收税款。

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是否也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因此,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电子及纸质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其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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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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