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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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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花夕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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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7 0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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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149367/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12-13
政策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1152003/content.html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官方解读:
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
)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点评
朝花夕拾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149367/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7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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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7 09: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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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部分纳税人来函,请总局明确其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是一种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
)的规定,目前尚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范围,因此,暂不能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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