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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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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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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2 05: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潮州税务
标题: 12366即问即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TE1Mjg5Mw==&mid=2650569961&idx=3&sn=3ba30d3bcfed3d178e60a3e813f4e7fe&chksm=877c307bb00bb96de2c869962520ed4019bce94c5007dc1ff60e23fccf35cbe5e6fa8984208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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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热点问题



近期,小编通过广东12366纳税服务热线收集了纳税人缴费人咨询的优惠政策、办税指南、操作指引、申报方式等问题,并分析了其中的热点内容,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



纳税人如何领用税务UKey?
答:新办纳税人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申请免费领用税务UKey,选择邮寄配送或选择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Ukey实物。
2

纳税人免费领用税务UKey后,如何下载安装开票软件?


答:1. 进入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点击“相关下载”: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xgxz.html,选择“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和“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进行下载安装。
2. 下载完成后进行安装开票软件,点击“立即安装”等待完成即可。
3. 安装完成后桌面出现“票”字图标的“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
4. 打开开票软件后需要输入税务UKey密码,初始密码为8个8。
3



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可以开具哪些发票?
答: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还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4

请问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已经抵扣了,那销售方还能作废吗?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5



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答:当前任职受雇单位未显示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任职受雇信息中,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任职受雇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的离职日期小于当前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6

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填写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由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后,扣缴单位却没有获取到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该怎么处理?


答:扣缴义务人需要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点击“下载更新”纳税人填报并指定给该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无法下载,请确认以下信息:纳税人指定扣缴义务人是否有错误;人员信息是否一致(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籍地区必须一致,不能使用不同证件采集)。如仍无法下载,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具体原因。

7

个人取得了境外所得,是否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办理申报?


答:可以。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便利性,2020年度汇算开放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境外所得申报功能。您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申报境外所得,如该所得在境外已完税,请上传相关纳税凭证。
8

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多少?还能否享受减按1%征收优惠?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9

为什么收到短信说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不能重复扣6万元,要我去办理更正申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因此,您同时有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减除费用6万元应在综合所得税前扣除,不得在经营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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