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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网站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税发〔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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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910/t20191018_217906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税发〔2018〕1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网站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网站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税发〔2018〕1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按照“加强管理、明确职责、规范流程、严格审核”的网站建设和管理原则,省局制定了《网站建设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办公室联系。
  附件:1.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2.网站互动交流类信息办理单
  3.网站开设专题专栏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日
  
网站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业务网网站与互联网网站(以下统称“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网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5〕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省局办公室是全省税务系统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系统网站的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县(市、区)局办公室是本单位网站的主办部门和所辖单位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的组织保障、信息维护和监督考核等。
  第三条  省局网安办统筹协调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网站网络安全应急专项工作组承担。
  第四条  网站内容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包括:网站信息内容的策划、采集、发布和互动类栏目的管理工作;根据网民需求和网站发展趋势,及时优化网站页面设计、展现形式等;加强值班审看,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确保网站内容准确。
  第五条  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包括:硬件系统的维护、升级等工作;对网站平台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扫描,及时消除隐患;负责域名管理、ICP备案和向公安机关备案等工作;加强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日常安全监测,确保网站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六条  各相关处室负责业务、服务系统与网站的前端整合,实现信息资源和办税功能的共享。
第三章 网站开设
  第七条  省局、各市局开设独立的网站;县级及以下单位不得单独开设网站,通过上级网站提供政务服务。
  第八条  需开设网站的,经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同意后报省局办公室,由省局办公室审核并报上级审批;获批后,由省局办公室负责添加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协调省局信息中心办理域名、ICP备案等工作。
  第九条  网站要以机构名称命名,网站域名要使用“.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网站统一使用新式税服帽徽和“中国税务”组合图案作为徽标,一般不设置宣传语。
  第十条  互联网网站链接实行审批制度,由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互联网网站链接以各级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税务系统、主流新闻和税务媒体等与税收工作联系密切的互联网网站为主,不得借链接进行营利、收费和从事商业推广活动,不得链接商业广告及国外互联网网站。对设置的确有需要的链接,跳转时应设置提示功能。
第四章 内容保障
  第十一条  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概况信息、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政策文件、政务动态、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年报等,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
  第十二条  内部业务网网站的信息由省局机关各处室按信息审核流程审批后自行发布;互联网网站的信息由省局机关各处室自行录入网站信息发布系统,并按信息审核流程审批后报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网站内容保障分为政务公开类(政府信息公开)、实时类和互动交流类等信息的维护工作。
(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类信息的维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要求,以“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原则,及时、准确发布各类信息,不断提升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做到凡涉及社会公众与广大纳税人的事项及时在互联网网站公开,涉及内部工作和干部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在内部业务网网站公开,及时准确发布重要政策文件、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及时在网站转载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的国务院文件。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类和实时类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当日发布,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信息发布前应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附件1)进行审核。
(二)实时类信息主要指税收宣传、纳税服务、税收业务、税务文化、党建和廉政建设等动态栏目的信息及面向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方面的专题专栏的信息。省局机关各处室应及时采集、更新和修订相关信息,确保社会公众全面了解税收工作,及时获取最新的税收政策,权威的政策解读和办税常识等;确保基层干部及时掌握全系统的重点工作和最新的业务知识等;及时发布办税服务事项目录,编制网站在线服务资源清单;细化规范办税指南,列明相关事项及办理要求,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确保内容准确。
(三)互动交流类信息主要是指网上调查、投诉举报信箱、局长信箱、在线访谈等所涉及的咨询、投诉、举报、建议等纳税人或基层干部提交的信息。省局机关各处室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或承办有关事项,适时举办在线访谈活动等。
互动交流类信息中的咨询、意见建议类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基层工作和投诉举报类信息7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过程中,有关处室应按流程填写《网站互动交流类信息办理单》(附件2),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网络的同步宣传解读工作。政策公开发布时,应在网站同步发布解读材料。及时转载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党政媒体的评论文章,形成传播合力,增强政策的传播力、影响力。
第十五条 网站内容保障实行联络员制度。省局机关各处室应明确2名信息联络员,并实行AB岗制,具体负责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等工作。
市局、省直管县(市)局应指定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向省局网站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审核与归档
  第十六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发布信息应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严禁转载、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七条 网站信息实行保密审批制度。省局机关各处室应按照《税务工作秘密管理暂行规定》和《税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核,确保信息安全。
  发布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类和实时类信息由发布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由发布处室提交省局机关保密委员会审定。
  省局机关各处室在信息采集、审核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类信息的关联性,防止因数据汇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不得转载与税收工作无关的信息,发布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语言通俗,语句流畅,文字条理清晰,意思表达清楚。发布内容包含程序或附件的,应提前进行防病毒检测,防止病毒危害网站安全和损害纳税人利益。
  第十九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本部门已上网信息的监管,定期复查,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并报告办公室。
  第二十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应做好上网信息的存档工作,及时保存信息审批底稿。对属于归档范围的,按年度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保存3年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各市局、省直管县(市)局对报送省局网站的信息审批底稿应保存2年。
第六章 集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两级集中模式建设网站集约化平台,省局建设统一的网站平台;统筹三级网站开设,省、市局网站统一部署在网站平台;县(市、区)局在所属市局网站上开设栏目,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各级税务机关按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维护,并自行安排有关经费。
  第二十二条 省局统一为各市局网站提供站点管理后台、互动交流平台、运维监控、统计分析和安全防护等功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章 网站功能建设
  第二十三条 征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全省信息化建设情况和纳税人及相关业务处室对办税系统的需求,会同有关处室适时提出丰富和完善网站网上办事功能的意见,报请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在建设、调整网上办税系统时,应及时与办公室沟通,确保网站链接正确,相关功能正常使用。
第八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网站及各相关系统的数据备份、硬件和网络维护等管理工作;承担网站安全应急工作,制定数据快速恢复、防网络攻击等相应应急预案;适时对网站进行安全检查和加固;及时根据网站的访问流量、服务器压力,以及相关软件、设备和网络资源使用情况,并结合最新网络、安全技术应用情况,向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优化网站资源、提升网站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攻击、侵入和破坏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在互联网平台现有安全防护体系的基础上,按照总局有关网络安全规范,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通过安全风险评估、日常安全检查和第三方安全通报,及时发现安全漏洞并组织整改;优化备份策略,定期备份关键业务数据,定期组织对网站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前台发布页面和后台管理系统分别部署在不同的主机环境中,防止后台管理系统暴露在互联网中;对重要数据、敏感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做好加密存储和传输;加强后台发布终端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及服务要通过安全认证、安全检测和安全审查。
  第二十八条 加强用户权限管理,严格设定访问和操作权限,使系统管理、内容编辑、内容审核等用户的权限分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网站软硬件环境,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处置;定期对网站进行全面扫描,发现潜在安全风险及时处置;留存网站运行日志不少于6个月。
  第三十条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监测发现或网民举报的假冒税务网站,要及时报告,并商请网信、公安和电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网络安全法等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做好网站安全定级、备案、检测评估、整改和检查工作,网站安全与网站开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第三十三条 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
  第三十四条 建立网站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制度,防止数据泄露、损毁、丢失。
第三十五条 各市局、省直管县(市)局的网站改版,须提前报省局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县(市、区)的网站改版工作由上级国税机关办公室审批。对改版量较大、占用软、硬件资源较多的,应报省局办公室审批。
第九章 专题专栏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工作需开设服务、业务或政务类专题专栏的,应填写《开设专题专栏申请表》(附件3),报处室主管局领导及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在接到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专题专栏的建设。
  专题专栏信息由省局机关各处室按照审核流程,自行发布维护。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相应专题专栏不需再更新维护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以便办公室及时调整网站绩效考核的范围。
第十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七条 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信息化项目管理,经费从信息化经费中列支。网站内容保障经费列入机关行政办公经费,由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宜办理。
第十一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八条 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绩效考核成绩优秀的网站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省局办公室将通报表扬;对内容保障不到位、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信息导致信息泄密或发布信息内容虚假的单位,将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市局、省直管县(市)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网站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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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税函(2018)11号  发表于 2020-8-7 15:48
冀税发〔2018〕11号  发表于 2020-7-15 21:21
冀税发〔2018〕11号  发表于 2020-7-15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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