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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 三部门发文: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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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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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2 01: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成都税务
标题: 重要 | 三部门发文: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M4OTMwNQ==&mid=2650258484&idx=5&sn=3ae2136bc96f0663da35a3afdc7f831e&chksm=88914062bfe6c97438369dfecb9dd7d3cf52f6c873c1ceed1307803cc83ec9c9086a0468699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11
二维码: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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