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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税收制度之现代性衡量及推进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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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
现代税收制度之现代性衡量及推进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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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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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1 16: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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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务研究
标题:
现代税收制度之现代性衡量及推进路径分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1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gxNTQ5OQ==&mid=2247495115&idx=1&sn=d3f88e2bbfef708946cca93bf4dd19b0&chksm=fe2b9befc95c12f9f562f3fbf911d9f5f8f205ff7b86f207e0756ace97336c044f974905cda5#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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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庞凤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王一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作为开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宏伟蓝图与行动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了明确的决策部署。显然,该目标的达成,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而这种结合能否实现及其实现程度,无疑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否实现及其实现程度密切相关。“现代税收制度”是承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之间基本关系,并深刻影响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诸多领域的重要制度。不断推进现代税收制度建设进程,将是我国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保障。
税收制度是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法律保障和重要载体,必须适应时代要求,不断增强其现代性。近年来,围绕现代税收制度,学者们主要就其构建的应然视角(高培勇,2020;杨志勇,2020;张津 等,2019;张斌,2019;闫少譞,2020;陈少克 等,2019;张玥,2018;闫坤 等,2020)展开研究。不少学者将现代税收制度的构建内嵌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框架中,在此基础上提出税制改革的对策建议,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但现有文献对于究竟什么是现代税收制度、如何衡量现代税收制度的现代性等问题则并未作出正面回答,需要学术界继续集思广益,为现代税收制度尽早达成“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要求提供决策参考。本文拟对此展开粗浅探讨。
一、现代税收制度及其建设所面临的税收环境
“现代”作为一个词汇,据考证已存在数百年,但其内涵迄今并未达成共识。即使将其简单解释为“现在这个时代”,也可以看出,该词汇具有高度的时间属性,一般是相对于“以往”甚至是相对于“现在”而言。尽管受时间作为衡量物质运动、事物变化持续性、顺序性表现的影响,人们对其背后事物的描述往往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但可以肯定的是,就通常意义上而言,当人们使用“现代”一词时,一定意味着“现代”背后的事物较之以往或现在“更新、更先进”。换言之,“现代”不能脱离过去和实际,而“更新、更先进”则仅仅是相对于既定事物和规则而言。其中,所谓“更新”,强调的是推陈出新、与时俱进;所谓“更先进”,则往往体现在与时代的衔接交汇上。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所谓现代税收制度,是指适应所处时代经济社会环境要求而不断推陈出新、与时俱进的一国税制要素、税制体系、税制结构与税收征管制度、征管办法的统称。狭义上则主要侧重税制要素、税制体系与税制结构,本文从此角度展开探讨。所处时代的经济社会环境就是影响现代税收制度建设的税收环境。而所谓税收环境,则是指一定时期由社会各相关因素有机构成的影响税制建设的诸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能够影响当期的税制存在与发展、内容与实效。因此,推进现代税收制度建设,首先必须清楚当前所处的税收环境。综合看,影响现代税收制度建设的税收环境正发生急剧变化,突出表现如下。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当前,我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一全新历史方位,需要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引领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根本转变,体现为人们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多。相应地,要求经济增长由“速度追赶”转向“质量追赶”,经济发展由“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社会发展则需更加重视法治、公平和生态文明建设。而理论和实践都不难证明,税收不仅是满足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保障,也是引导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并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显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提出了更高要求,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已成为新时代赋予税制建设的基本遵循。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微观基础发生重大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以公有制经济为绝对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迅速确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不断深化,并逐渐将其地位从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补充上升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清楚地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微观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以传统公有制经济为基础,在国家和企业之间权、责、利边界模糊的情况下构建的并依据“基本保持原税负或总体税负不变”的原则演变至今的税收制度,显然已无法适应这一变化。在新的公有制微观基础之上建设现代税收制度,要求国家、企业以及个人之间形成更加规范、透明、科学的征纳关系,以正确处理政企之间的关系,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
人口快速老龄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长期面临的最大挑战。与发达国家人口结构随经济社会发展自然变迁不同,我国人口结构的演变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共同影响。不仅如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市场化改革而逐步在“单位保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存在一个体制转轨所带来的成本弥补问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本身就表明了人口老龄化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严峻性以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在诸多影响中,人口老龄化对财政状况的影响尤为严重和突出,亟待尽快推动各项财税改革,构建现代财政、税收制度,以增强老龄化应对及国家财政整体上的可持续性。
(四)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当前,人类社会正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我国的数字经济也在飞速发展。如同农业经济替代原始采集经济、工业经济(服务经济)替代农业经济成为世界主流经济形态一样,数字经济作为人类文明进化的最新成果,也将成为未来世界的主流,同时也将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所处的一个现实环境。理论上而言,在带来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同时,数字经济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利益理应成为我国税收新的增长点,但实践中,由于数字经济具有虚拟性、高附加性、高渗透性、边际成本递减和价值增值性等明显不同于工业经济的特征,传统税收制度和体系难以适应,从而使得税源与税收贡献不匹配现象日益严重。而基于收入原则和公平原则,以税收参与数字经济的收入分配,无疑是构建现代税收制度应有的题中之义。
(五)全球公共安全面临巨大挑战
当前,国际局势风云变幻,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加。除逆全球化影响下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原有的全球价值链和网络生产体系有可能被打破,全球经济秩序甚至会彻底被颠覆乃至重塑外,国际地缘政治冲突的频繁出现,国与国之间紧张对立情况的时有发生,要求我国应有足够的财力为应对外部突发事件和维护国家领土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尤其是,当前人类社会面临诸多巨大的共同挑战,包括全球变暖、资源枯竭、气候异常等地球生态的不断恶化,以及破坏性极大、类似于战争灾难的全球重大疫情的突发等。这使得建设强有力的国家、拥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提升国家职能的有效性较之以往显得更加迫切,需要税收更加注重充分发挥筹集财政资金和调节资源配置的职能,以不断增强国家抵御全球政治、经济、环境和卫生等多方面风险的能力。身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亟须从现代财政制度、现代税收制度构建中寻找应对之策。
二、现代税收制度之现代性的具体衡量
尽管现代、现代化、现代性三者侧重点和内涵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而言,三者的含义是一致的,因此,我们认为,税收制度适应时代要求所进行的改革与优化,都属于现代税收制度的建设范畴,研究语境上“完善税收制度”“建立健全现代税收制度”“增强税收制度的现代性”皆可理解为同义表达,都蕴含着税制改革的时代性要求。而基于当前税收环境对税收的基本要求,现代税收制度之现代性的衡量主要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税制要素设计更加先进
税制要素是衡量和决定一个税种是否“现代”的微观基础。因此,衡量税收制度是否具有现代性,其质的要求就是税制要素的设计必须更加先进。而这种先进能否达成,主要取决于税制要素设计所遵循的原则。例如:同一类型课税对象、纳税人设计,应奉行一视同仁原则而非“分设”原则;税率设计,应依负税能力公平课税而非单纯重视“保既得利益”的财政原则;税种立法,应更加注重独立理念的实体价值,而非单纯注重形式价值。显然,没有先进的原则或理念的指导,各税制要素的先进性无疑会大打折扣。因此,隐含在税制要素设计中的原则或理念,就是具体衡量税制要素设计是否更加先进的质的标准,是区别税制现代与否的重要标志。
(二)税制体系安排更加科学
税制体系是指由若干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种所组成的有机系统。一般认为,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进行分类,现代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商品劳务税系、所得税系和财产税系等三大税制体系;以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商品劳务税系可以归入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可归入直接税。此外,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按照税收收入的归属,税制体系还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而税制体系的科学性,既涉及同一税系内部各税种之间的主辅关系、职责分工,也涉及不同税系各税种之间的相互关系。依据经济与税收的关系原理,其科学性的衡量,主要可围绕税制体系是否与税源状况相适应以及税制建设遵循的税收理念是否与所处时代税收环境要求相适应进行。而这种适应性,一般又可以通过税制体系内与税制体系间占比的量的变化加以具体衡量。
(三)税制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税制结构体现着一国税制中税种之间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核心是主体税种、税系的选择,以及主体税种、税系与辅助税种、税系间的配合。其中,所谓主体税种、税系,是指在一国税制中居于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税系。税制结构既表现为不同税种、税制体系之间的构成比例,也表现为中央和地方之间税种、收入的划分格局。由于税制结构从根本上决定着税收作用的范围和深度,是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首要前提,是税制设计的根本性、战略性问题,因此,税制结构是否更加合理,也是衡量现代税收制度是否更加现代的综合性指标。其具体衡量主要可通过全部税种中主体税种、税系占比的量的变化进行。
三、当前税收制度之现代性的总体判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较大范围的税收制度改革几乎以每10 年一次的频率推进,税制要素、税制体系、税制结构均取得长足进步。但总体而言,按照现代税收制度之现代性的衡量标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现代性仍有待加强。
(一)税制要素设计仍然存在较大改进空间
税制要素的设计先进与否,直接决定税制、税制体系、税制结构科学、现代与否。多年来,我国税制持续改革,税制要素设计不断改进。商品劳务税系、所得税系和财产税系三大税系的代表性税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已取得的进展及待改进的空间都极为明显。
从增值税看,作为我国税收收入中贡献最大的税种,自1984年正式确立以来,其税制要素随经济社会环境变化进行了数次调整改进。征税范围上,1984年,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仅涉及12种商品,1994年扩大到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016年营改增完成后又扩大到所有非农产业。征税环节上,由1984年在生产、进口两个环节征收,变成1994年后的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征收。税率上,由1984年的六档税率,变成营改增后的三档税率。此外,2008年,增值税类型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2019年,增值税留抵税款由不予退税到实现全行业留抵退税等,均表明增值税正日趋现代化。但即使如此,相对于增值税的中性特征,以及其独特的计税依据衍生的计税方法,现行增值税多税率、多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安排仍然奉行的是“分设”原则,因而仍然难以达到其现代性的综合要求,需要继续改进。
从个人所得税看,自1980年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以来,历经七次修正,其税制要素已发生重要变化。征税范围上,198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仅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1994年则进一步将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纳入其中。征税模式上,2018年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合并为综合所得。同时,进一步提升了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并适当调整了税率结构,使个人所得税的现代性大大跨跃了一步。但是,也应看到,个人所得税现行征收范围与免税范围均采用正列举法,且综合课税范围偏窄,表明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的设计,同样奉行的是“分设”原则。在现代技术不断进步,新经济、新业态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无疑极易出现挂一漏万,使经济税源和个人税负匹配失衡,从而阻碍公平税负的实现,也严重妨碍其调节居民收入财富差距这一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从房产税看,相对于现实的经济税源,该税无疑极富发展潜力。多年来,我国房产税改革有所启动,但总体进展缓慢。1986年,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征收范围确定为城镇经营性房屋,按照自用和出租两种用途分别课税;2011年,房产税改革在沪、渝两市试点推行,征收范围开始涉及个人住房,但严重偏窄;2012年,国务院提出要稳步推进房产税试点改革;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收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2018年,房地产税收立法被纳入五年立法计划。这种税制安排,表明其奉行的原则也是“分设”原则。统计显示,2020年,我国房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只有1.84%,表明房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能够筹集的资金极为匮乏。
(二)税制体系建设不够科学合理
依据同一税制体系内部各税种间的收入占比和不同税系的收入占比变化衡量税制体系建设是否更加科学的标准,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建设仍然不够科学合理,存在较大改进空间。
从商品劳务税系看,其一直是我国最为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自改革开放以来,其整体优化也在逐渐推进。1994年以前,我国对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分内外资企业性质、分征税环节适用不同税种及征税办法,极不规范。1994年我国商品劳务税系建设获得长足进步,不再区分企业性质和经营内容,统一对商品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其他非农产业征收营业税,并对部分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形成增值税与营业税普遍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交叉调节的格局。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增值税独自承担普遍征收的职责,与消费税实行交叉征收,相对比较规范。从收入规模看,增值税在商品劳务税系及税收总收入中一直占有极高的比重。2017年、2020年的数据分别为:76.83%和50.1%,74.9%和46.2%。可以看出,增值税的收入占比在逐渐降低。究其原因:一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减税举措集中于增值税;二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经营产生了较大影响。此外,我国现行商品劳务税系难以实现对数字经济下各新兴业态和产业所创造的价值的有效征税可能也是一大原因。从增值税与消费税的收入对比看,二者整体上都呈上涨趋势,且二者的比值已从2017年的5.5逐步降至2020年的4.7,表明消费税的比重在逐步提高,但相对于新时代对社会公平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而言,消费税在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资源配置、筹措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的作用无疑不足。
从所得税系看,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我国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所得税系内部也经历了一个不断规范的过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企业所得税主要按企业性质分内资和外资企业设立,个人所得税也对自然人分设不同税种,使得我国具有极为复杂且极不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系与个人所得税系。1994年的税制改革重新统一了个人所得税,2008年正式统一实行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已完全符合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从近五年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值已从2016年的2.8上升到2019年的3.6,尤其是2020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我国出台了大量针对企业的减免税政策,但两项收入的比值仍然高达3.1。表明作为所得税税负的最终落脚点,企业和个人在我国个人收入及财富快速扩增且加速集聚而企业面临的生存与竞争压力日益加大的情况下,二者所承受负担的差距反而在不断扩大,无疑也是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公平稳定的重大障碍。
从财产税系看,其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近年来,我国财产税收入不断增加,已从2016年的7 391亿元增至2019年的10 322亿元,且即使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2020年依然实现了正增长,收入达到11 056亿元,其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也从2016年的5.6%稳步上升到2020年的7.2%。但对照现实,显然仍然无法与我国快速增长的税源相匹配。2021年3月发布的胡润百富榜中显示,我国拥有10亿美元的富豪多达1 058名,比美国多出362人,已超过美国、印度和德国的总和,表明我国财富总量增长快、集聚程度极高,而财产税在筹集政府收入、促进社会公平和调节经济行为等方面的作用远未发挥。
(三)税制结构优化的实质性进展较为缓慢
税制结构中,主体税种、税系的占比是衡量其现代性的综合性指标。从我国看,尽管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一穷二白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已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富豪,但我国商品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分布格局始终未发生显著变化。其中,商品劳务税收入在三大税系总收入中的比重始终保持在50%以上,而财产税收入占比迄今只约为7%。由于占比过高的商品劳务税容易因税负转嫁造成税负在纳税人之间不合理分配、扭曲市场机制健康运行,因此,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比,发挥直接税对社会成员增量所得和存量财富的调节作用,缩小贫富差距,推动形成更加公平稳定的橄榄型社会显得十分必要。从地方税对地方收入的贡献看,尽管地方税主要包括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等绝大多数税种,但统计显示,2019年,我国各省份地方税种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水平只有39%,且低于这一数值的省份多达17个,而占比达到50%的省份仅有海南省。这表明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普遍依赖中央地方共享税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税种的收入贡献严重不足,无疑也妨碍了地方政府履职的效果与效能。
四、推进我国现代税收制度建设的基本路径
当前,我国面临的税收环境,对现代税收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集中体现为:税收既要根据税源的实际状况,公平、合理、可持续地组织足够且具有弹性的财政收入,以满足更为广泛、更深层次和更多维度公共支出的需要,又要引导市场资源朝着更符合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方向配置,以推动经济结构更加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阶段。同时,税收要在公平、法治、生态环境以及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众多需求。我们认为,要满足这些要求,必须加快推进现代税收制度建设,其基本路径是:更新理念,筑牢技术基础,实现税负结构的实质性调整。
(一)以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理念引领现代税收制度建设
所谓理念,是指对某种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通常表现为理想追求与哲学信仰,因而也是一种价值取向和处事方法。显然,理念是行为的先导,遵循理念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制度实施效果改进的作用过程。从我国的实践看,公有制经济无论是以国有经济为主导还是以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主导,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无论是国有企业上缴利润还是税收收入,税制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大都是基本保持原税负不变,其背后奉行的理念就是“保既得利益”,这也是税制建设现代性改进较为缓慢的重要原因。在当前的税收环境下,必须深刻认识到:课税的公平,才是税收制度的最高原则。这种公平,既包括经济公平,也包括社会公平。而将这种理念内化为行动,必然涉及众多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的重大调整,必须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以坚定的信念,为实质性推动现代税收制度建设这一国家治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奠定观念基础。
(二)以信息治税为现代税收制度建设筑牢技术基础
随着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应用的日益普遍,国家治理及税收治理能力将更加集中表现为涉税信息数据掌控能力。一方面,涉税信息数据掌控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实现理论税负与法定税负的一致性,从而为提高税收制度的现代性提供决策基础,因而也是建立健全直接税体系、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根本保障;另一方面,涉税信息数据掌控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实现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的一致性,提高税制实施的执行力,而这既是政府财力充足的重要保证,也是普遍征收、公平税负的基本表现。
可以说,涉税信息数据掌控能力在现代税收制度推进中处于核心地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此外,还要“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这表明中央早已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部门间共筑信息网络的重要性,但现实中仍未能真正形成共享共治局面。
理论上而言,蓬勃发展的数字技术已为税务机关提供崭新的涉税信息搜集渠道,并为税收征管流程优化提供了全新技术手段,但问题是,整合涉税信息这种涉及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没有更高层级政府的居中指挥,仅靠部门间相互协调根本无法完成。有必要在国务院统一调度下,真正实现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和职责沟通,涉及法律障碍的,必须及时修改完善法律,以建立健全完备的纳税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纳税人收入、支出、财产、行为等涉税信息流的全面掌控、即时跟踪和集中管控,在此基础上形成对涉税信息的提取、处理、存储、共享、利用、保密等系统性课税能力,从而为现代税收制度建设筑牢技术基础。
(三)以税负结构的实质性调整推进现代税收制度建设
从财政收入角度看,税负结构代表着税收收入来源分布、增收潜力及其对经济社会的适应程度,并将导致不同的税收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为适应当前税收环境的要求,现代税收制度的建设,应以税负结构的实质性调整为基本思路,从自然人纳税主体入手,围绕自然人消费、所得和财产等课税对象展开,以实现企业纳税人与自然人纳税人之间、间接税与直接税之间的税负结构实质性调整,通过充分挖掘自然人税收潜力,有效优化税制结构,使税收收入来源、税收调节施力方向、税收调节实施效果更加符合现代税收制度的建设要求,同时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助力企业恢复元气。
1.深化消费税改革,充分挖掘消费对税收的贡献潜力。目前,消费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仅次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尽管绝对体量相对较小,但作为对特定消费的课税,消费税具有税负较为隐蔽、征收成本较低的特性。随着居民消费结构、消费习惯、消费倾向以及人口结构的不断变化,我国应更加重视消费税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资源配置、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坚定不移地深化消费税征收范围等方面的改革。
2.对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实行反列举法,不断扩大综合所得的征收范围。公平课税对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尤为必要,应注意无一例外地将所有自然人及其全部可支配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税网”。当前,由于新经济、新业态的不断涌现,诸多个人收入难以准确划入正列举法下的某种收入类型,极易形成税收漏损,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同时,由于仍然大量实行分类征收,未能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收入水平与负担能力,难以体现税收“量能负担”的基本原则,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在继续适当减少税率档次,并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的基础上,征收范围应尽可能采取反列举法,同时,大规模缩小免税范围,扩大综合征收范围,并使扣除项目的设计更加充分考虑收入水平与家庭实际负担的关系,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和税收的公平性。
3.尽快补齐财产税短板。历经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当前藏富于民的状况已然较为普遍,财产税正日益成为具有税收贡献潜力的税种。而挖掘财产税的潜力应从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以及车船税等方面着手。一是积极稳妥推进房产税改革。我国房产税税源极为充沛,且属于难以藏匿的显性财产,理论上其增税效应将倍加显著。但作为新增的自然人税负,向居民征收的房地产税应更多从我国国情出发,注意保护住房的基本居住属性,避免“一刀切”取向。应按照“广覆盖、轻税负”的征收原则,科学把握税制设计要点,如可通过自主选择先行抵扣等低税负政策设计来平滑税痛,并明确税款使用方向,注重提升居民获得感与满足感,最大程度地减少改革阻力,推动房地产税立法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尽快使房地产税成为财政减收后的有效补充力量,并为完善地方税体系、提高直接税比重打下基础。二是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弃籍税。遗产税、赠与税在我国的长期缺位,使得转移性收入特别是在代际间单向流动的家族内部财产脱离了财产税的制度框架,造成税收严重流失。考虑到目前我国社会财富积累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且两极分化较为严重,择机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将是一个很难规避的现实问题,应该尽早研究推出。此外,针对当前我国富豪的大量移民,尤其是出国放弃国籍的人员基本上属于顶尖富裕群体,可考虑开征弃籍税,以防止税源流失,并进一步完善财产税体系。三是将车船税由从量计税改为从价计征。车船税属于财产税,其计税依据理应为车船的价值,在当前社会拥有高档汽车、超豪华轿车的自然人范围日益扩大,而可使用公路、停车位及石油类资源供应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将现行车船税由从量计税改为从价计征,不仅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自有财力,而且有助于缓解公共资源消耗的紧张状态。
此外,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发展格局会呈现工业经济和数字经济长期并存的局面。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重创全球实体经济时,数字经济反而获得超速发展,也表明其具备较强的负税能力。由于两种经济形态在价值创造、价值实现、价值分配中存在较多差异,因此,应在继续完善增值税的同时,积极探讨数字服务税的要素设计,妥善处理其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以适应经济形态发展对现代税收制度建设的要求。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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