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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回首“十三五”展望“十四五” 国际税收工作奋进正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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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1 12: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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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国际税收
标题: 回首“十三五”展望“十四五” 国际税收工作奋进正当时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1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yODUzNg==&mid=2247491136&idx=1&sn=a3bcf2f645a5b9d8759deaa9cc3354b2&chksm=97ee17b7a0999ea111be868132e68755b79da8fd4c439a746fce82d4d4ce24e49b73abca0c0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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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信 息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文 章 内 容
“十三五”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这一时期,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结构持续优化,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万亿元。我国发展既面临大有作为的重大机遇,也面临诸多矛盾相互叠加的严峻挑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税务部门坚持服务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加强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话语权,在国际税收合作中讲好中国故事、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彰显中国担当,为开创国际税收治理新局面、提升全球税收治理能力作出了积极贡献。展望“十四五”,国际税收工作面临的外部形势将更加复杂,挑战更加严峻,但同时有利条件也更加充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作出了系统谋划和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国际税收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确定了目标、描绘了蓝图。“十四五”时期国际税收职能作用将更加重要,发展空间将更加广阔。

“十三五”时期国际税收在国内外环境深刻变化中砥砺前行
(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给国际税收带来新挑战
1.全球治理体系深度调整
“十三五”期间,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与此同时,由西方国家主导的全球治理体系深层次问题不断凸显,部分国家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逆全球化”思潮抬头,严重冲击着全球治理体系和多边机制。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引发的公共卫生和经济危机令全球“四大赤字”问题更加突出。从世界范围看,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平衡,逐渐显现出“东升西降”态势。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中国越来越多地参与全球治理,正前所未有地走近世界舞台中心,在国际社会发挥更大作用。在税收领域,我国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G20)国际税改,逐渐从国际规则的追随者、执行者,转变为目前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
2.全球贸易格局加速洗牌
“十三五”期间,全球贸易格局在保护主义和“全球化”相互冲突、数字技术迅猛发展中加速调整。一方面,个别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先后对多个国家挑起贸易摩擦,严重阻碍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全球经济和贸易格局进入颠覆性调整。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影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调整重构。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使数据演变为价值创造的新经济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数字化正以不同的方式改造企业价值链,使价值创造及获得不再拘泥于旧有模式,对产业链供应链的调整起到催化剂作用。据统计,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2016年的11万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35.8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超过36%,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67.7%。2020年10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双支柱”方案蓝图,但迄今为止各方仍未达成共识。在全球贸易格局的加快变革中,国际税收在应对产业链供应链调整、培育数字经济发展土壤、吸引投资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3.世界经济再次陷入衰退
“十三五”期间,世界经济尽管出现短暂复苏,但仍以下降为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市场收缩,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尽管世界经济从2017年起出现短暂复苏,但动力明显不足。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后,世界经济再次进入下行轨道。世界银行(W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及OECD等国际机构认为,2020年世界经济经历了自“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衰退。在疫情冲击下,世界经济在国际分工运行机制、全球性收支等多方面累积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不断凸显,发展前景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在此背景下,财政紧张成为多数国家的普遍现象,各国对税源的争夺日益加剧。国际税收作为国内国际经济环境的有效衔接点之一,日益显示出对内激发企业活力、稳定外资税源,对外保护国家税基、维护跨境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作用。
4.G20税改成果重塑国际税收规则体系
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成果、《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是过去五年来G20国际税改有关实体规则、程序规则和透明度的三大改革任务。G20国际税改是国际税收规则体系运行百年来最为重要的一次改革,通过防范和打击跨国企业与纳税人利用各国税制差异和法律体系漏洞转移应税利润、侵蚀各国税基的有关行为,深度重塑了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与原国际税收规则相比,新规则一是更加突出“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原则,更强调经济实质;二是要求征管信息更加透明、完整;三是促进多边税收合作达到空前的广度和深度,踏上全球税收共治之路;四是避税地受到更多约束,进而促使跨国公司相应改变组织架构、税收筹划方式。同时,为有效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G20/OECD继续推进BEPS第1项行动计划,以期在各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数字经济征税方案。
(二)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为国际税收赋予新任务
1.“一带一路”建设加速发展
自2013年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一带一路”建设加速发展,朋友圈不断扩大,合作不断深化,被世界广泛接受并写入联合国文件。目前,我国已与171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签署了205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显著,互联互通架构基本形成。截至2019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货物贸易累计总额超过7.8万亿美元,直接投资超过1100亿美元,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接近8000亿美元。尽管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货物贸易及投资仍持续逆势上扬。其中,2020年全年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货物贸易额达到1.35万亿美元,同比增长0.7%,占我国总体外贸的比重达到29.1%;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达到177.9亿美元,增长18.3%,占全国对外投资的比重上升到16.2%;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达到911.2亿美元,占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58.4%。“一带一路”建设成为我国对外开放持续扩大的重要抓手,也对国际税收在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地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2.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
“十三五”时期,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开放政策,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快形成,开放型经济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额从2015年的3.95万亿美元增加至2019年的4.58万亿美元,连续3年(2017年-2019年)保持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连续11年(2009年-2019年)保持第一出口大国地位,贸易大国地位更加巩固。利用外资水平不断提高,保持稳中向好的发展势头,在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等重大风险挑战导致全球跨境投资持续低迷的背景下,我国利用外资逆势增长,2016年至2019年累计吸收外资达5496亿美元,2017年成为全球第二大外资流入国,2020年全年实际利用外资9999.8亿元,增长6.2%,新设外资企业3.9万家,成为全球最大外资流入国。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2020年中国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同比上涨4%,达到1630亿美元。对外投资有序发展,2015年中国首次成为资本净输出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超过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0.7亿美元;2016年-2019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合计达6344亿美元,稳居世界前列。“十三五”期间,增设17个自贸试验区,从沿海省份扩大到中部、东北、西北、西南等区域;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连续4年修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连续下调关税,举办以“进口”为主题的国家级展会,主动扩大进口;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推动双多边经贸合作,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已与25个国家(地区)签署17个自贸协定,自贸伙伴遍及亚洲、拉丁美洲、大洋洲、欧洲和非洲。这一系列举措,有效提振了外商投资信心,彰显了我国扩大开放的决心和信心,加快推动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在此背景下,服务我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推进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成为国际税收新的历史任务。
(三)国内经济发展新阶段为国际税收带来新机遇
“十三五”期间,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中国经济增长从高速转向中高速,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率型,经济结构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我国逐渐由资本净输入国成为资本净输出国,“引进来”企业质量不断提高,“走出去”企业数量和类型越来越多。税收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愈发重要,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激活企业的发展动能,调动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国际税收作为国家税收的国际方面,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下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中国税务部门抓住历史机遇期,主动谋划,积极作为,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为“引进来”企业创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助力“走出去”企业顺利出航、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深化国际合作方面充分发挥国际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

“十三五”时期国际税收工作成绩显著
“十三五”时期,我们始终坚持党对国际税收工作的坚强领导,我国国际税收领域形成了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为引领,多边合作和双边合作相互促进,国际组织与区域性组织互为补充的多层面、全方位国际合作架构,服务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中国税务的“朋友圈”越来越广,“影响力”越来越强,“话语权”越来越大,在全球税收治理中体现了大国担当。
(一)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久久为功
1.谋布局,下好“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先手棋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2015年,中国政府发布共建“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中国税务部门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主动作为、积极谋划,通过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优化跨境税收服务、加强税收征管互助,促进了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积极服务贸易畅通,支持“一带一路”建设。2017年5月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以下简称“高峰论坛”)召开之时组织参会国税务局长会晤,就探索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长效机制达成初步共识。2018年5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与哈萨克斯坦国家收入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有关机构,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成功举办“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发布《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倡议》,为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2.绘蓝图,构建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合作平台
2019年4月,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以下简称“论坛”)在浙江乌镇召开,来自85个国家(地区)的税务主管当局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以及16个国际组织、多家学术机构和跨国企业代表出席。论坛期间,34个国家(地区)的税务部门作为理事会成员、22个国家(地区)的税务部门和国际组织作为理事会观察员,共同签署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正式建立合作机制,各方联合发布了《乌镇声明》及《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以下简称“合作机制”)是首个由部门发起的“一带一路”准政府部门间多边合作平台,为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作出了税收方面的贡献,标志着“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从愿景转为现实,不仅是中国税收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在国际税收史上也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3.描工笔,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扬帆启航以来,在各方的深度参与下,合作深度广度不断提升,成果日益丰硕,在进一步深化税收合作、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消除跨境贸易投资壁垒以及推动贸易畅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至“十三五”末,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已增加至36个,观察员增加至30个。合作机制还上线了官方网站,创办了《“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杂志,成功打造合作机制常态化交流窗口和税收专业领域研究成果交流平台,有效促进了“一带一路”国家(地区)间的沟通交流和经验借鉴。2020年,面对突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及时调整工作方式,6月和12月分别以“同心抗疫,共克时艰”和“新挑战新机遇新发展--全球疫情背景下的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为主题召开了两次高级别线上会议,分享“战疫情促发展”的税收实践经验,并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信息化发展提供指引。“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充分经受住了疫情考验,合作事项越发深入、合作成员越发团结、合作前景越发广阔。
(二)赋能稳外资稳投资,精准发力
1.涉外优惠细落实,减税降费显成效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我国自2018年1月起,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持续加强政策宣传辅导,推动政策落实,成效显著。自政策实施以来,全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企业共2913户次,利润再投资2414.51亿元,减免税款233.01亿元。同时,我国自2018年11月7日起三年内,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出台以来,境外投资者入市更加活跃,境外投资者数量及债券持有量持续增长。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机构的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12月底,债券市场境外投资者数量累计2405户,较政策出台前增长了161.7%;债券持有量累计28848.44亿元,增长93.26%;合计支付境外投资者利息1215.91亿元,相应减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约121.6亿元。
2.汇总纳税再优化,营商环境再提升
201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取消汇总纳税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汇总纳税。同时,为配合取消汇总纳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进一步优化非居民企业系列申报表,简并申报内容,精简表单填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2020年12月,税务总局修订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在保证税收风险可控、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基础上,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优化国际税收营商环境。
3.跨境服务再升级,便民措施稳外资
自2020年1月起,税务部门大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将对外付汇时间由原来的两三天缩短至几小时甚至几分钟,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路”,大幅提升对外付汇效率。在此基础上,自2020年11月1日起,税务总局与外汇管理局依托信息化技术,实现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和付汇信息总部集成、线上共享,相关业务可“全天候”“零接触”“无纸化”“跨区域”办理,使纳税人获得感和付汇便利度“双提升”。据测算,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共享全面上线后,每年预计有超过6万家企业受益,在线备案业务量可达34万余笔,对外支付金额超3900亿美元。对外支付备案信息共享打破了传统的信息壁垒,促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是税务部门持续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实现政务协同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强化跨境税源管理,精准施策
1.出政策、集信息,提升非居民税收管理质效
2018年,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收指引》,为来华投资的非居民企业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指导。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将规则覆盖范围从间接转让股权交易扩展到间接转让不动产交易和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交易,从制度上解决了境外投资者间接转让我国财产、规避我国税收的问题。完善跨境税源信息共享机制,与外汇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实行外汇信息和税收征管信息交换机制。加强与商务、发展改革、央行、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不断拓展非居民税源信息渠道,切实提升了跨境税源管理水平。
2.建清册、控风险,强化“走出去”税收管理
围绕对外投资企业,完善“走出去”纳税人清册,逐步建立“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库。同时,积极开展风险导向的应对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走出去”纳税人境外所得的遵从风险应对,降低对外投资整体税收风险。积极完善“走出去”纳税人境外所得税收政策,配合做好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完善调整,有效消除“走出去”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3.建机制、立制度,健全反避税管理体系
不断健全“管理、服务、调查”反避税防控体系,建立以税务总局反避税专业团队为核心、北京江苏深圳三地反避税专业机构为主力、各地参与的“1+3+N”反避税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建立“全球一户式”跨境利润水平监控系统并分阶段开展试点,有针对性地识别和管控风险,引导企业主动遵从、自行调整,并实时更新调整其风险应对等级。加强反避税制度建设,结合我国反避税工作实践,对国内反避税规章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和完善,为税务执法和纳税人遵从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法律指导。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动BEPS项目成果在国内的转化落实,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转让定价条款的表述,增加一般反避税条款,相继出台多份公告,打造我国兼具完整性、前瞻性和实操性的反避税法律法规体系,为从源头上遏制跨国公司避税、保护我国税基强化了制度保障。如先后出台《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4.定规范、建平台,推进税收信息交换全面升级
2015年,我国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自2017年起执行,这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多边税收条约,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7年,相关部门共同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告2017年第14号),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在国内的落地执行。2018年9月,我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辅导,税务总局开设专题网页集中发布常见问题,回复咨询邮件两万余封,及时解决金融机构反映的各类问题。
(四)提高服务跨境企业水平,精细周到
1.持续完善税收协定网络,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
“十三五”期间,税务总局以服务“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为导向,加快与重点国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程,与柬埔寨、阿根廷、印度、意大利、新西兰、巴基斯坦等19个国家(地区)新签或修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截至“十三五”末,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含安排、协议)共110个,数量排名全球第四,覆盖包括5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在内的111个国家(地区),基本涵盖了我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以及来华投资主要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议定书将帮助跨境纳税人避免双重征税,降低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与协定对方国家之间的投资与经贸合作。例如,中国与巴基斯坦2016年签署的税收协定议定书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丝路基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巴经济走廊能源项目合作的协议》确定的能源项目在巴基斯坦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在巴基斯坦免予征税。该议定书在整个贷款期内预计将为两家机构减免巴基斯坦税负22亿元人民币,为中巴经济走廊能源项目创造有利的融资环境,为推进项目顺利实施作出了积极贡献。“十三五”时期,在协定框架下,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辖区税务主管当局签署143个相互协商协议,其中,双边预约定价安排41例,相互协商协议102例。积极推动解决企业涉税诉求,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确定性,减少了国际重复征税。通过上述相互协商协议,切实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有力促进了企业的经营发展。
2.深入落实“放管服”举措,优化协定待遇管理
2019年10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以“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协定待遇。新办法规定的留存备查,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便利。一是包括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在内的资料都不用再报送,全部改为留存备查;二是不管是自行申报还是扣缴申报,资料均由非居民纳税人留存备查;三是大幅度简化了应填报表,简化后的报表仅1张,非居民纳税人仅需填报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作出声明即可。“备案”改“备查”,虽仅一字之差,却是重大变革,最大限度地提高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坚实举措。
3.大力开展税收信息研究,发布税收指南和指引
一是发布针对主要国家(地区)的投资税收指南。2015年,建立起全面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及我国主要投资目的地的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机制,并分批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税收指南”)。2016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从信息渠道、跨省协作、定期更新等方面入手,提升研究质效,实现成果转化。2017年起,加快税收指南发布进程,截至2020年12月共公开发布104份税收指南,其中79份涉及“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为加强国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工作提供了知识平台,大大方便了“走出去”企业了解东道国的税收政策,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成为对外投资税收服务的拳头产品。二是发布并修订《“走出去”税收指引》。2017年,对“走出去”涉及的国内税收制度文件和已签署的税收协定进行了系统性集成和分类处理,形成涵盖83个具体事项的《“走出去”税收指引》并公开发布,2019年,新增14条事项,形成并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19年修订版),为“走出去”纳税人提供权威的税收制度索引与帮助,有利于跨境投资和经营主体规避境外投资税收风险,增强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三是做好对外投资政策宣传辅导。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中开展系列对外投资税收宣传活动。举办“一带一路”在线访谈,开设“一带一路”专栏或专题,结合区域战略定位,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全国税务系统年均举办宣传辅导活动超千场次,介绍相关税收政策和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举措,有效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防范税收风险,合理降低跨境经营税收成本。
4.强化协同共治,高水平推动对外经贸投资合作
税务总局积极参与部门协作,充分发挥税收在降低对外投资成本、防控境外税收风险、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与其他部门进一步形成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合力。如参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工作;参与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中国-澳大利亚、中国-韩国、中国-挪威等自贸协定工作等,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了积极稳妥、持久坚实的助推力,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对外经贸投资合作的发展。
(五)参与全球税收治理,彰显担当
1.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提升我国话语权
“十三五”期间,我国积极参与税收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贡献了越来越多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2017年,参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制定,并成为67个首批签署方之一。积极参与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修订工作,结合我国“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争议及有关“引进来”企业的协定执行问题,提出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及注释修订建议,相关建议已获得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专家委员会通过,将有助于各国准确理解和执行协定条款,减少跨境涉税争议。积极参与《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和《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实用手册》修订工作,将中国观点融入到国际规则的修订中。参与制定G20自动情报交换标准和实施手册,为推动全球税收透明度建设和构建国际税收征管新秩序作出贡献。成立数字经济工作小组,积极参加G20/OECD包容性框架下关于数字经济共识性征税方案的多边谈判,在综合研判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应对方案和技术建议,在尽力维护我国税收利益和企业发展空间的同时,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
2.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征管能力,促进包容性发展
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指示,大力开展援外培训工作,通过举办研修班等形式,共为60多个发展中国家提供税收援助。2016年3月,“OECD-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多边税务中心”启动,作为第一个设立于非OECD成员国的OECD多边税务中心,旨在为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税务官员提供双边及多边业务培训,并将其打造为我国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能力建设的重要平台。“十三五”时期,累计举办OECD培训项目34期,培训学员共计400余人,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作出重要贡献。
(六)深化国际合作交流,互惠共赢
1.突出重点,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不断加强国际税收交流合作,拓展合作广度和深度。与IMF、OECD等主要国际组织和区域税收组织的合作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大。201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与IMF签署《2016-2019年技术合作协议》,在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国际税收等19个领域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利用IMF的专家资源,在构建个人所得税分析、营改增试点、税收征管质量监控、社会保险费等方面获得了许多有益建议。2018年2月,由IMF、OECD、联合国和世界银行联合举办、主题为“税收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第一届税收合作平台全球大会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应邀出席大会并作主旨发言,分享中国税务部门在支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2019年5月,与IMF签署《2019-2021年度技术援助合作协议》,继续加强技术合作,推动我国税收政策和管理的不断完善。深入开展税收领域的双边高层会晤和工作层面交流,与韩国、荷兰、日本、法国、哈萨克斯坦、意大利、新加坡等国税务主管部门签署双边合作备忘录。截至“十三五”末,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已与18个国家的税务部门(或组织机构)签署了双边合作备忘录,有力推动了税收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2.开展主场外交,打造中国税务靓丽名片
“十三五”期间,积极配合国家外交大局,举办多场国际会议,利用主场外交优势,打造了中国税务的靓丽名片。2016年,成功举办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这是中国税务部门首次举办全球最高级别税收征管大会,会议期间签署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及达成合作意向11个,被时任FTA主席爱德华·楚普(Edward Troup)誉为“FTA历史上最成功的一次大会”。2017年,主办第五届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签署金砖税务合作的第一份机制性文件——《金砖国家税务合作备忘录》,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将金砖国家税收领域合作上升至制度层面。2018年,主办第48届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SGATAR)年会,各成员就分享改善税收营商环境先进做法、探索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合作开展能力建设项目,以及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加强税收合作等内容达成了重要共识。2019年“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成功举办,使中国税务的“朋友圈”更广、“影响力”更大。
3.打造国际化战略人才,推进税务全球化布局
大力拓展外派合作渠道,深化与外交部、商务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合作,派出税务人员赴我国驻外使领馆、国际组织和国外知名大学工作学习,既通过外派经历锻炼了队伍,又以重点国家“一国一点”的方式推动了我国税务全球化布局,为加强税务领域国际合作、参与全球税务治理开辟新的途径。外派人员为推动与派驻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服务国内税收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外派人员及时报回大量第一手信息资料,汇编成《外派税务人员通讯》,为国内了解和把握国际最新税收动态提供了重要信息来源。

“十四五”时期我国国际税收工作主要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税收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确定了目标、绘就了蓝图。《纲要》明确提出,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促进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推动共建 一带一路 行稳致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十四五”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健全“合作共赢的国际税收体系”要求,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打造成熟完备的国际税收制度体系,为贸易投资便利化创造良好税收政策环境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制定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国际税收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资本自由流动及投融资便利化,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二是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以“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为重点,积极配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欧投资协定等重大区域性协定实施,进一步为跨境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跨境投资、技术和人员往来。三是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加强对数字经济、绿色发展等国际税收新问题、新趋势的研究,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在新规则制定中抓住先机,努力将中国经验、中国方案、中国主张融入全球税收治理体系中,同时,加强国际税改新规则对接和成果转化,助力培育我国新的竞争优势。
(二)进一步打造严密规范的国际税收征管体系,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效能
一是依托数字化提升监管效能。以“智慧税务”建设为契机,统一国际税收信息系统,依托信息化手段切实提升国际税收征管精准度。二是完善征管机制和风险管理。坚持数据驱动,优化国际税收风险管理指标,实现国际税收对象管理与事项管理双结合,提升跨境税源管理质效。三是优化各项国际税收业务工作流程,实现管理更有效、服务更优质、调查更精准。
(三)进一步打造优质便捷的国际税收服务体系,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一是税收分析服务企业发展。定期开展外商投资税收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监控资本与利润流动情况,分析跨境投资活动特征,研判产业链、价值链变迁和经济结构调整等趋势,为稳外资、稳投资、强链固链提供决策参考。二是推动办税服务高效智能化。持续推进“非接触式”办税,落实“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便利度,实现国际税收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跨国办”。三是推进服务精细化。建立“普惠+定向”的分类服务模式,推行个性化服务。四是完善跨境涉税争议解决机制。通过提升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质效、推进跨境涉税争议相互协商,帮助跨境企业既做好争议预防,又妥善解决跨境涉税争议,为企业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
(四)进一步打造互惠互利的国际税收合作体系,助力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
一是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将其打造成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合作共赢的重要国际平台,高质量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二是加强国际多边合作,提升合作层次,强化与国际税收组织的合作与协调,在区域性国际组织中发挥好引领作用,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三是推进双边合作交流,巩固和扩大双边税务合作网络,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形式,打造机制化、常态化、高效化合作模式。四是开展对外税收援助,通过立法咨询、多边培训、专题交流等形式开展技术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更好地推动全球税收征管能力的整体提升,实现合作共赢。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我国将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回望来时路,尽是奋斗身影、坚实脚步和累累硕果;展望新征程,我们充满信心,满怀豪情,斗志昂扬一路向前。“十四五”期间,我们将继续坚持党对国际税收工作的坚强领导,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全面开启合作共赢的国际税收体系建设,推动形成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倾情书写国际税收新篇章,尽情服务税收现代化,助力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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