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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颁布一周年,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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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6-11 0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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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内蒙古税务
标题: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颁布一周年,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哪些变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TEyNDQxMA==&mid=2650418228&idx=5&sn=8f1073ef3348287d0f4ba2434caf6f81&chksm=87b6cee1b0c147f72beae72d01a4bc314724b7f88fec786b70674a2bc691bdfa4e8be2f9c8a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10
二维码:
-
编者按
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一周年。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也是美好生活的保障书。它关乎每位公民切身利益,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毫无疑问,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民事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最为直接而深远。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党中央、最高检党组的号召和引领下,既当学习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排头兵”,又当宣传普及解读民法典的“主力军”,将民法典精神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让法治信仰根植每个人心中。
2020年5月7日,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检察院检察官将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精心编译的蒙汉双语版民法典送进校园。
学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15时8分,是无数法律人夙愿成真、内心激荡的一刻。这一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法典时代”到来。
2020年6月1日至3日,短短三日内,最高检连续开展了三次民法典学习活动,迅速将检察人员的学习热情推向高潮。趁热打铁,6月11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形式,
最高检检委会与全国检察干警同堂学习民法典,
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就民法典相关问题作专题讲座。16日,
最高检召开党组扩大会,
进一步深入学习《求是》杂志发表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深化贯彻实施民法典举措。
回忆起当时的情形,最高检第六检察厅的检察官们至今记忆犹新。如此密集的学习让大家深刻感受到了学好、用好、贯彻好民法典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尽管压力倍增,但从中获得更多的是信心和底气。
作为跟民法典关系最密切的民事检察部门,第六检察厅首当其冲承担起带头学习、指导学习的重要职责——
2020年5月29日,民法典颁布第二天,应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邀请,六厅厅长冯小光、时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三人作为研讨嘉宾参加以“民法典的诞生与时代发展”为主题的
“民法典三人谈”直播节目,
围绕民法典颁布的意义、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促进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等内容畅谈民法典编纂历程、创新特色与出台意义。全国检察机关超过10万干警在检答网观看“三人谈”视频,对检察干警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民法典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2020年7月3日至7月7日,第六检察厅全员通过远程方式参加了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的民法典网络学习班。之后,全体人员又分4批参与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法检民法典同堂培训。厅长冯小光10余次应邀为国家检察官学院相关培训班讲授民法典与民事检察工作。
为准确理解、适用民法典,便于各地检察人员学习民法典有关内容,第六检察厅于民法典颁布不久,便组织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一书,从条文主旨到理解适用,穿插关联法条和相关案例,对民法典1260条法条作了精要解读,成为一线检察人员司法办案的重要参考书。
……
一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也纷纷把学好民法典当作一项长期性的重要工作来抓,把握立法精神,明确主要内容,树立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覆盖的学习培训、以民法典与民事检察为主题的研讨交流、以民法典为考察内容的知识竞赛等,持续加强对民法典的深度学习和研究,确保对民法典的学习入脑入心,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宣传好民法典
“检察机关不仅是执法者、司法者,更是法治的宣传者、引领者,也是新思想的倡导者、教化者,宣传民法典责无旁贷。”提起一年来,自己和同事们为宣传好民法典而付出的点点滴滴,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何洁感受颇深。
民法典颁布后,如何宣传好这部“史无前例”的“鸿篇巨典”曾一度让何洁和同事们费尽心思。因为和百姓生活实在太密切了,大家首先想到了要用当下老百姓最感兴趣的方式来开展宣传工作,而近年来最为火爆的短视频,很快成为大家共同的选择。
“以视频的方式宣传民法典,短小精悍,传播途径广,受众面大。我们经过研究,专门选择了民法典中受关注度较高的‘离婚冷静期’作为切入点制作短视频《爱不速递》,得到了所有参与人、协助人、知情人的大力支持,我们还将初稿在市中心大屏幕进行了预演,反响强烈。”何洁说。
据了解,这部视频作品获得了江苏省政法委、省电视台等4部门联合举办的民法典普法短视频征集展播活动一等奖第一名。它也是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民法典宣传工作的一个缩影。
民法典颁布后,为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民法典热点问题,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与《检察日报》等媒体合作,选取了人民群众在生活中最为关心的15个问题,以“关键词”的形式推出“民法典与百姓生活”热词解读系列报道。每个热词由一位检察官助理进行解读,或结合案例阐释法条,或推出记忆口诀,语言活泼、贴近生活,利用报纸、新媒体等平台,通过视频、音频等方式传播,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自2020年8月28日起,由最高检新媒体策划、第六检察厅指导、检察出版社支持的“典”亮生活答题活动在最高检官方微信和微博举行。活动结合社会生产、百姓生活可能遇到的问题,梳理出民法典中富有新时代气息、最贴近群众生活的法条,以直观生动的海报形式呈现,连续发布100期,吸引了大批网友关注、参与。不少网友对这种“案例式普法”留言点赞:“最高检新媒体每日一题,题题经典,典亮生活”“这项活动挺好的,比单一宣传法条更具效果更扎实,愿意参与”。
2020年7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党支部联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党委前往杨箕东社区,开展民法典进社区活动。
2021年5月8日,贵州省天柱县检察院检察官前往该县凤城镇街道赠送民法典读本。
2021年5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组织检察官开展民法典宣传进社区活动。
各地也纷纷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法典宣传活动,有的组织专门的宣讲团,送法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乡镇、进学校、进军营;有的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着力培养群众守法意识和遇事找法的习惯和能力;还有的借助新媒体开设“云”讲堂,运用微动漫、小游戏等寓教于乐……一年来,伴随着检察官们一次次“接地气”的宣传活动,不仅让民法典走进了千家万户,也让民事检察工作和民事监督职能进一步深入人心,真正实现了普法、履职双丰收。
用好民法典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法典颁布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学懂弄通民法典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同时,积极贯彻民法典精神、适用民法典规定,不断提升办案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10月13日,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受理朱某花与周某劳务纠纷申请监督案后,针对法院因朱某花无法证明合同内容而判决其败诉的情况,依法履行调查核实权,查明朱某花等人和周某经口头约定,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469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的规定,应当确认劳务合同成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收集同期在周某年糕店工作的其他人员工资发放凭据,结合朱某花等人陈述,查明了约定的劳务报酬数额、支付方式以及周某未支付劳务报酬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第579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违约责任规定,该院决定支持朱某花的监督申请。
当得知朱某花获得检察机关支持后,朱某平与孙某也来反映未取得劳动报酬事宜。承办检察官建议该二人向法院起诉,并主动与县法律援助中心协调,帮助他们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12月16日,朱某平、孙某向浦江县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向浦江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2021年1月6日,就在新年上班第一天,浦江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朱某平、孙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助力追索劳动报酬。这也是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浙江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支持起诉讨薪案。
2020年,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诉刘某等5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针对刘某在疫情期间销售不合格医用口罩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刘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在主流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2.3万元。一年来,山东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超过8000万元。而检察机关的这一探索,与民法典一脉相承。民法典规定了三类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明知产品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未有效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为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探索惩罚性赔偿提供了实体法支持,也为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保护百姓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一把“利剑”。
民法典被称为“万法之基”,检察机关在贯彻实施民法典中肩负着双重责任,既要在办案中严格践行民法典,又要通过法律监督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
“判决无误,但是时间对不上。”今年2月,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民法典专题学习小课堂上,民事行政部门的检察人员对裁判文书网中第一批适用民法典裁判的民事判决书集中梳理,部门负责人朱锡轶比对《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后,一眼发现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中的问题。
这是一起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个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向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贷款购得一辆轿车,并签订了《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可还了6期车贷后,被告便一直借故拖延或拒接电话,未按时缴款,汽车金融公司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该案发生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以前,而《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审查,该案也不符合可以溯及的例外情形。当天,他们还发现了另外3起判决中存在新旧条文衔接不畅、条文援引不一致、未阐明民法典溯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等问题。
“虽然对案件判决结果没有影响,但法律适用容不得半点‘瑕疵’。”检察人员一致认为。针对全面梳理判决书后发现的监督线索,姑苏区检察院依职权受理了该批“瑕疵”案件,在充分沟通、了解办案理念、裁判思路的情况下,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精准制发了5份涉及民法典适用的检察建议,均得到了法院书面回复并明确予以采纳。除此之外,针对在民法典实施初期,加强规范援引法律条文,以确保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统一正确适用的改进工作检察建议,法院也采取了整改举措,补正了其他与监督内容存在同质化、类型化问题的民事判决书共计19份,补正的内容涉及民法典、《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的衔接适用。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七)
来源:检察日报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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