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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税务部门征缴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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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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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1 01: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陕西税务
标题: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税务部门征缴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如何处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DUwMzMxOA==&mid=2651459774&idx=3&sn=49d77fe675279e49e4526e89062cdac6&chksm=8bf41147bc839851172e4c5dc628bf6c132766eccd2fea78d34273f338c170bb030e284feaa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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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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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税务部门征缴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的规定:“七、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编辑: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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