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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采〔2021〕12号 关于2021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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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0 10: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zfcg_9033/20210609/xxfbdf000001744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沪财采〔2021〕12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采〔2021〕12号 关于2021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2021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沪财采〔2021〕12号


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附件1)的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对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的依据和原则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四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由财政部牵头,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针对代理机构开展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各代理机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评价。
二、监督评价对象
本次监督评价对象是由市财政局按照检查比率不低于25%且检查数量不少于30家的要求,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已登记(截止2020年底)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抽取确定。(附件2)。
未被列入此次监督评价对象的代理机构,可按自愿原则另行申请参加评价。
三、监督评价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被查单位自愿选择是否参与评价。
自愿参加评价的代理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评价指标体系按照从业人员数量分为成长型、综合型两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
不愿参加评价的代理机构参照以往年度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指标体系进行检查。
四、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监督评价共分为材料报送阶段、书面审查阶段、现场监督评价阶段、处理处罚阶段、汇总报告阶段5个阶段。
1. 材料报送阶段(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15日)
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单位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被检查单位根据是否愿意参加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或自查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2. 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6月16日-2020年7月15日)
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3. 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7月16日-2020年7月30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4. 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30日)
财政部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 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22日)
区财政局于2021年10月12日前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市财政局汇总本市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后上报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1. 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评价工作,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做好自查自评工作。
2. 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监督评价工作组的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3.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检查工作,监督评价工作组不得借检查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周德成
联系电话:54679568*20054

附件:1. 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及附件
  2. 被监督评价单位名单
  3. 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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