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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税收优惠政策 “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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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0 02: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五家渠税务
标题: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税收优惠政策 “大礼包”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MjA4Mjc0NQ==&mid=2247500106&idx=1&sn=54fcda2e0f55c7a5cbd0d0632b4f76b7&chksm=f96b571cce1cde0a44f718f90d7db87aa5ba0a179a46a21d15764255d9ee68317ac6734cfaf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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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五家渠税务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与发展,进一步落实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五家渠税务局紧扣“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连续第八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10大类30项100条具体措施。现请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查收【优惠政策直达享】之最新政策“大礼包”。
一、增值税

1
政策内容

(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4)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2
政策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3
政策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此政策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费等
5
政策内容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此政策生效日期:2016年2月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热点问题拓展
问: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6
政策内容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
三、企业所得税
7
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政策生效日期:2021年1月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8
政策内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此优惠政策已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四、个人所得税
9
政策内容

(1)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政策生效日期:2021年1月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五、其他相关政策
10
政策内容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此政策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1
政策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12
政策内容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政策生效日期:2020年1月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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