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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什么时候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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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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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0 00: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延安税务
标题: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什么时候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E3NzA3Mg==&mid=2247504583&idx=5&sn=3abfb076b0eeacb49aea9faf73186c03&chksm=fa8be0d8cdfc69ce2eae5d64a32a917f4dd40eef4b311970a8c73fd5a582cf9587111ff87af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09
二维码: -


#问: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什么时候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答: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的规定:“ 一、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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