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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采〔2021〕1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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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9 10: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zfcg_9033/20210609/xxfbdf000001744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沪财采〔2021〕11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采〔2021〕1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采〔2021〕11号


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范围
各区财政局应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自愿参加评价的代理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对不愿意参加评价的代理机构参照以往年度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指标体系进行检查(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
本次监督评价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
二、监督评价工作要求
各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组织专门监督评价工作力量,抓好落实。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将联络员名单于6月10 日前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各区财政局应按照“标准统一、四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市财政局的统一布置,落实监督评价工作。在监督评价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周德成
联系电话:54679568*20054

附件:1. 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及附件
  2. 被监督评价单位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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