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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发〔2021〕8号 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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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Worker/2021/0608/8790.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人社发〔2021〕8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发〔2021〕8号 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1〕8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适应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为实现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目标,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主要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有效衔接、加强评审监管和优化评审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设置。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原来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2.统一职称层级和名称。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对应关系。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各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5.促进职称制度与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相结合。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中等职业学教师知识更新。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师德评价第一标准,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行为准则。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对教师进行立德树人考核,师德表现突出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师德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2.突出评价能力水平和业绩。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课题项目等倾向,注重评价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行业企业实践经历。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体现不同类型学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适当向优秀人才倾斜,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和既承担文化课、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倾斜。
3.实行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标准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省级标准;各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标准;自主评审单位可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单位标准,各市(区)、自主评审单位制定的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增加职称评审的透明度。对长期在贫困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从事援藏援青援疆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可采取破格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等办法开展职称评审。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积极拓宽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渠道,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平等开放,确保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
3.建立评审绿色通道。对符合我省突出贡献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建立高级职称评价绿色通道,职称评审实行考核认定,各评委会组建单位随时受理,及时办理。
4.下放评审权限。积极培育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能力,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具体负责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区)副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在读中职学生的高校负责本校副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初级、中级职称。对学校开展的自主评审,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实现评审与聘用有效衔接
1.坚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竞聘更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并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要按照不低于省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在省和当地评价标准条件的基础上,制定考核推荐条件和办法。对参加申报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职务层次岗位空缺数额内合理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后,按程序申报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等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
3.对此次改革前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在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讲师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力度。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注重职称评审委员会能力建设,加强评委会组织管理,注重遴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确保评审结果权威性。明确职称评审责任,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要按照权限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其真实性负责;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质量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优化评审服务
全面推行职称信息化评审,提交申报材料、审核、评审、公示等均在网上开展,取得任职资格人员发放电子资格证书。
三、组织实施
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教师切实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各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及时总结经验,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加强对改革的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意见

2.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规范性文件:10-777〔2021〕2号)

附件1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意见

为稳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现有中等职业学校人员过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过渡范围
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高等学校内设中职部及省、市、县职业教育教研机构中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应按本实施意见进行过渡。
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过渡。
二、过渡内容
(一)按照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已聘任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的教师,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进行过渡,并按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对于已经取得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到相应职务岗位的人员,按实际聘任职务办理过渡,同时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继续有效,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过渡程序
(一)学校梳理。学校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梳理,核实过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文件和证书,以及岗位聘用(聘任)文件(合同)和工资变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统一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表1,简称《人员过渡登记表》)和《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一览表》(附表2,简称《人员过渡一览表》)。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人员过渡登记表》和《人员过渡一览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在《人员过渡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三)学校公示。学校将经教师本人签字确认的《人员过渡登记表》及《人员过渡一览表》向全校教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审核报批。各地所辖学校将《人员过渡登记表》、《人员过渡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由县(市、区)或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省级相关单位所辖学校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社会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将人员过渡情况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审批下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下发批文。《人员过渡登记表》按档案管理权限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七)证书换发。按统一后的职称体系,由各地按规定统一办理、换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电子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组织实施。要在过渡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人员过渡细则,做细做实工作,确保人员过渡平稳顺利。过渡手续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统一办理,切实减轻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负担,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
(二)切实落实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落实到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单位重点审核过渡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主管部门重点核准过渡人员姓名、专业、学段、任职资格(职称)、岗位聘用情况等重要信息,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文书、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过渡前职称申报评审及过渡的文件、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归档,确保相关档案完整、安全。
(四)强化群众监督。要切实保障广大教师对职称过渡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按要求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各类问题,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核查,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核查结果。
附表:1.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2.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一览表



附件2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

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高等学校内设中职部及省、市、县职业教育教研机构。
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分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分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资格并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学教研的教师申报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学的教师申报实习指导教师职称。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坚持以德为先。突出师德评价第一标准,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各地各校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对教师进行立德树人考核,师德表现突出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师德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五条 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教育培训、教师考核等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满意率达到80%以上。专业课教师应同时具备行业执业能力资格和专业实践能力。
第六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陕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相关学时要求。
第三章 助理讲师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育人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有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
(二)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三)教案设计规范,能够基本驾驭课堂教学,信息化手段运用等在课堂教学中得以体现。
(四)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撰写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合格以上。
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要求
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指导学生参与学校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校内外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四章 讲师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第十五条 育人工作要求
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有2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3年以上学生社团活动。立德树人考核“双评测”职业道德项目符合要求,双评测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二)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三)教案设计规范;能够驾驭课堂教学,较为熟练地运用案例教学等教学方式、启发式等教学方法、理实一体教学等教学模式;具有信息技术与学科(专业)教学融合应用能力。
(四)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撰写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优秀。
(五)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网络直(录)播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
第十七条 专业实践要求
(一)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指导学生参与学校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校内外技能竞赛等活动。
(二)专业课教师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1.任现职以来,参与企业技术服务和生产经营管理,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完成企业实践规定任务。积极承担企业员工、社会人员培训或结对帮扶等工作。
2.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学科(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或相关学科(专业)初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相关行业(企业)执业资格。
(三)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到企业、生产一线开展调研和考察等达到学校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起到骨干作用。任现职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一)参加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教学竞赛、技能大赛获校级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获市级以上奖励。
(二)积极参与服务企业,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等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或技术服务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中实际问题。
(三)参与获得区县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或授权获得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参与区县级以上科研、教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
(五)参编出版本专业教材、教学参考书、著作(译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
(六)参与校级以上专业建设工作(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制定、配套题库开发等),并做出实质性贡献。
(七)参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性贡献;撰写具有一定研究深度、有实际教学指导意义、得到专家认可的教学设计、经验总结、科研报告、交流材料等;应用信息技术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建立教学新模式,取得一定成效,经验作为典型案例推广。
第十九条 中职教研员除满足学历资历要求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研究要求
1.每年听课、评课80节以上。
2.独立开展或组织县级以上教研活动。
3.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网络直(录)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
(二)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企业、生产一线调研和考察时间累计达到1周以上。撰写调研报告1份。
(三)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指导1名以上教师获县级以上教师竞赛奖励。
2.积极参与服务企业,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等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或技术服务企业,解决生产、经营等实际问题。
3.参与获得县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或授权获得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参与县级以上科研、教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
5.主编或参编出版本专业教材、教学参考书、著作(译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
6.主持或参与完成县级以上职业教育专项改革或专项建设项目。
7.参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性贡献;应用信息技术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建立教学新模式,取得一定成效,经验作为典型案例推广。
第五章 高级讲师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第二十一条 育人工作要求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有3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4年以上学生社团活动。立德树人考核“双评测”职业道德项目符合要求,双评测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二)积极参与教师培养工作,系统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二)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的课时要求。
(三)教案设计科学;课堂教学驾驭自如,熟练地运用案例教学等教学方式、启发式等教学方法、理实一体教学等教学模式;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专业)教学融合创新应用能力,受到学生普遍欢迎。
(四)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撰写较高质量的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优秀。
(五)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网络直(录)播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其中市级以上至少1次。
第二十三条 专业实践要求
(一)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二)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
1.任现职以来,了解本地区相关行业产业发展动态及人才培养需求,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积极承担企业员工、社会人员培训或结对帮扶等工作。
2.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学科(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或相关学科(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相关行业(企业)执业资格。
(三)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到企业、生产一线开展调研和考察等达到学校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起到带头人作用。任现职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一)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获得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技能大赛、教学竞赛等省级以上奖励。
(二)主持或参与服务企业项目,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在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社会服务到校经费达到一定额度。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位)获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位)参与授权获得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位)参与市级以上科研、教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
(五)主编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位)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教学参考书、著作(译著);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论文专业性强。
(六)主持市级以上专业建设工作(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研制、配套题库开发等),做出实质性贡献。
(七)参与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性贡献;撰写具有相当研究深度、有实际教学指导意义、得到专家认可的教学设计、经验总结、科研报告、交流材料等;应用信息技术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建立教学新模式,取得显著成效,经验作为典型案例在市级以上区域推广。
第二十五条 中职教研员除满足学历资历要求外,还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教学研究工作要求
1.每年听课、评课100节以上。
2.独立开展或组织县级以上教研活动。
3.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网络直(录)播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其中市级以上至少1次。
(二)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企业、生产一线调研和考察时间累计达到1周以上。撰写高质量调研报告1篇。
(三)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指导1名以上教师获市级以上教师竞赛奖励。
2.积极参与服务企业,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等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或技术服务企业,解决生产、经营等实际问题。
3.参与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奖或教科研成果奖;或授权获得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主持市级以上科研、教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
5.主编或参编出版本专业教材、教学参考书、著作(译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
6.主持或参与完成市级以上职业教育专项改革或专项建设项目。
7.参与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性贡献;应用信息技术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建立教学新模式,取得显著成效,经验作为典型案例在市级以上区域推广。
第六章 正高级讲师

第二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第二十七条 育人工作要求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1.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坚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能将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含班主任、辅导员、党团及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等)8年以上,精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善于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设计不同的培养方案,提供适应其特点的教育,成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立德树人考核“双评测”职业道德项目符合要求,双评测优秀率须达到90%以上。
3.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善于挖掘和充分利用学科(专业)教学中的德育元素,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发挥学科(专业)教学和课程思政的育人功能。
(二)积极参与教师培养工作,系统培养指导过3名以上教师,其中至少有1名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第二十八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二)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的平均课时数。
(三)教案设计科学,特色鲜明;课堂教学能够驾驭自如,熟练运用项目教学等教学方式,启发式等教学方法,理实一体教学等教学模式,具有较高的信息素养,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创新应用能力,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本区域同行的普遍认可。
(四)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撰写高质量的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3次优秀。
(五)承担市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网络直(录)播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4次以上,或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在省级以上现场会观摩推广。
第二十九条 专业实践要求
(一)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校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二)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1.任现职以来,掌握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动态、了解行业新标准新技能、产业调整与产业链形成趋势以及人才培养需求,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撰写高水平的行业企业专题调研报告1篇;积极承担企业员工、社会人员培训或结对帮扶等工作。
2.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学科(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等、相关行业(企业)执业资格。
(三)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到企业、生产一线开展调研和考察时间累计达1周以上。撰写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1篇。
第三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核心作用,担任市级以上学科(专业)带头人,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一)参加或指导教师(学生)获得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技能大赛、教学竞赛国家级二等以上奖励;或作为教练(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二)主持服务企业项目,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达到2项,通过省级以上鉴定,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社会服务到校经费达到10万元以上。
(三)主持省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或作为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主持省级以上科研、教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
(五)主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2部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4篇以上。
(六)主持省级以上专业建设立项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研制、配套题库开发等),做出实质性贡献。
(七)参与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性贡献;撰写具有相当研究深度、有实际教学指导意义、得到专家认可的教学设计、经验总结、科研报告、交流材料等;应用信息技术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建立教学新模式,取得显著成效,经验作为典型案例在省级以上区域推广。
第三十一条 中职教研员除满足学历资历要求外,还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教学研究工作要求
1.每年听课、评课120节以上。
2.独立开展或组织县级以上教研活动5次以上。
3.承担市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网络直(录)播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4次以上,或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在省级以上现场会观摩推广。
(二)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企业、生产一线调研和考察时间累计达到1周以上。撰写高质量调研报告1篇。
(三)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指导1名以上教师获得省级以上教师竞赛奖励。
2.主持服务企业项目,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达到2项,通过省级以上鉴定,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
3.主持获得省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或授权获得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主持省级以上科研、教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
5.主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2部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4篇以上。
6.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职业教育专项改革或专项建设项目。
7.参与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性贡献;应用信息技术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建立教学新模式,取得显著成效,经验作为典型案例在省级以上区域推广。
第七章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三条 育人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有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四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达到学校规定授课学时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专业实践要求
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八章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第三十七条 育人工作要求
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八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
(二)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三)实习实训教学设计规范,能够基本驾驭现场教学,信息化手段等在教学中得以体现。
(四)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撰写实习实训教学经验总结,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合格以上。
第三十九条 专业实践要求
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取得本专业领域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或本专业领域(工种)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行业(企业)执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等。
第九章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第四十一条 育人工作要求
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有2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3年以上学生社团活动。立德树人考核“双评测”职业道德项目符合要求,双评测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第四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本专业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二)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三)实习实训教学设计规范,能够驾驭现场教学,较为熟练地运用项目教学等教学方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理实一体等教学模式,具有信息技术与实习教学融合应用能力。
(四)能结合实际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撰写实习实训教学经验总结;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优秀。
(五)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网络直(录)播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
第四十三条 专业实践要求
(一)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
(二)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实践能力。积极承担企业员工、社会人员培训或结对帮扶等工作。
(三)取得本专业领域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或本专业领域(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或行业(企业)执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等。
第四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校企合作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起到骨干作用。任现职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一)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学竞赛、技能大赛获校级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获市级以上奖励。
(二)积极参与服务企业,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等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或技术服务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中实际问题。
(三)参与获得区县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或授权获得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参与区县级以上科研、教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
(五)参编出版本专业教材、教学参考书、著作(译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
(六)参与校级以上专业建设工作(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制定、配套题库开发等),取得良好的建设效果。
(七)参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性贡献;撰写具有相当研究深度、有实际指导意义、得到专家认可的实习实训设计、经验总结、科研报告、交流材料等;应用信息技术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建立教学新模式,取得一定成效,经验作为典型案例推广。
第十章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7年。
第四十六条 育人工作要求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有3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4年以上学生社团活动。立德树人考核“双评测”职业道德项目符合要求,双评测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二)积极参与教师培养工作,系统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第四十七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二)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三)实习实训教学设计科学;教学驾驭能力强,教学艺术精湛,熟练运用项目教学等教学方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理实一体等教学模式,具有较高的信息素养,较强的信息技术与教学融合创新应用能力,受到学生普遍欢迎。
(四)能结合实际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撰写实习实训教学经验总结;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优秀。
(五)承担县级以上的网络直播(录播)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其中市级以上至少1次。
第四十八条 专业实践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了解本行业技术新标准、新技能。
(二)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积极承担企业员工、社会人员培训或结对帮扶等工作。
(三)取得本专业领域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或本专业领域(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或行业(企业)执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等。
第四十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突出的组织开展实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任现职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一)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获得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技能大赛、教学竞赛等省级以上奖励。
(二)主持或参与服务企业项目,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在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社会服务到校经费达到一定额度。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位)获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位 )参与授权获得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位)参与市级以上科研、教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
(五)主编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位)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教学参考书、著作(译著);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论文专业性强。
(六)主持县级以上或参与市级以上专业建设工作(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研制、配套题库开发等),做出实质性贡献。
(七)参与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性贡献;撰写具有相当研究深度、有实际指导意义、得到专家认可的实习实训设计、经验总结、科研报告、交流材料等;应用信息技术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建立教学新模式,取得显著成效,经验作为典型案例在市级以上区域推广。
第十一章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五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第五十一条 育人工作要求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1.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坚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能将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含班主任、辅导员、党团及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等)8年以上,精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善于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设计不同的培养方案,提供适应其特点的教育,成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立德树人考核“双评测”职业道德项目符合要求,双评测优秀率须达到90%以上。
3.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善于挖掘和充分利用专业教学中的德育元素,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发挥专业)教学和课程思政的育人功能。
(二)积极参与教师培养工作,系统培养指导过3名以上教师,其中至少有1名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五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实习实训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二)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三)实习实训教学设计科学,特色鲜明;课堂教学能够驾驭自如,熟练运用项目教学等教学方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理实一体等教学模式,具有较高的信息素养,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创新应用能力,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本区域同行的普遍认可。
(四)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撰写高质量的本专业实习实训经验总结;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3次优秀。
(五)承担市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网络直(录)播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在省级以上现场会观摩推广。
第五十三条 专业实践要求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熟悉本行业技术新标准、新技能。
(二)在校企合作、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服务企业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积极承担企业员工、社会人员培训或结对帮扶等工作。
(三)取得本专业领域非教师系列高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或本专业领域(工种)技师以上职业或行业(企业)执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等。
第五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一)参加或指导教师(学生)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能大赛、教学竞赛国家级二等以上奖励;或作为教练(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二)主持服务企业项目,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达到2项,通过省级以上鉴定,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社会服务到校经费达到20万元以上。
(三)主持省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主持省级以上科研、教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
(五)主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2部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
(六)主持省级以上专业建设立项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研制、配套题库开发等),做出实质性贡献。
(七)参与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性贡献;撰写具有相当研究深度、有实际指导意义、得到专家认可的实习实训设计、经验总结、科研报告、交流材料等;应用信息技术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建立教学新模式,取得显著成效,经验作为典型案例在省级以上区域推广。
第十二章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业务水平高,业绩贡献大的优秀教师,符合高一级职称评审其它业务条件,并满足破格晋升要求的申报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限制,破格申报上一级教师职称。
第五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一项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或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研人员。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三)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国家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五)入选省部级以上高层次人才项目的人员。
(六)本人或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2项。
(七)本人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省职工技能大赛一等奖2项。
第五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两项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或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且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受到同行知名专家肯定。
(四)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五)任现职以来的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六)本人或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1项。
(七)本人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省职工技能大赛一等奖1项。
第五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一项者,可破格申报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二)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三)本人或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牌。
(四)本人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全省职工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
第五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两项者,可破申报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四)在教材建设中,参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五)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市(州)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六)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受到同行知名专家肯定。
(七)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五十九条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破格推荐条件按职称管理权限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三章 答 辩

第六十条 正高级和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说课答辩。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申报评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相应职称的具体条件。
第六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按规定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的,当年的年度考核视为“优秀”。
第六十三条 兼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校级干部评审教师职称,除须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外,申报学科(专业)教育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1/3以上或者每周任教不少于4课时(其中校级领导干部正职听
第六十四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违反师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当年职称评审申请资格;受到党纪、政纪等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当年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学科暂定为:农林牧渔、资源环境、能源与新能源、土木水利、加工制造、石油化工、轻纺食品、交通运输、信息技术、医药卫生、生活服务、财经商贸、旅游服务、文化艺术、体育与健身、教育、司法服务、公共管理与服务。
第六十六条 本条件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依据。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和正高级推荐条件。各地的评价标准和推荐条件可在省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六十七条 本条件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除特别注明外,凡表述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
二、各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直属事业单位、教育学会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申报者须独立完成或为主研人员)。
三、荣誉称号是指由各级党委政府,或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或教育部门颁发的,与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和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荣誉称号。
四、奖励是指按规定由各级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颁发的,与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和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奖励。
五、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申报者须独撰或为第一作者)。专著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论著或教材(申报者须独撰或为主要作者,主要作者应注明具体撰写章节内容)。
六、县级、市级、省级指同级党委政府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七、本专业: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具体专业(学科)名称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增补专业(2019)为准。
八、资历: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从被聘为现专业技术岗位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不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取学历的,其资历可从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累计计算。资历计算截至时间为申报当年12月31日。
九、各级公开课
市级公开课:指由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县级公开课:指由县级教研室组织的全县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校级公开课:指由学校行政部门组织,本学科组全体教师以及教导处、教研室、校级领导等行政干部参与观摩的公开课。
德育专职教师举行各级主题班会公开课等同各级公开课,特殊教育教师参加各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等同各级公开课。
研究课、网络直(录)播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可参照公开课界定。
十、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指学校在每学年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按学期考核的学校,须根据教师学期考核情况综合成年度教学质量考核结果。
十一、每五年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每五年的计算方式是指,从申报当年起,向前倒推5年,计算连续5年的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
十二、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书记,正、副校长。
十三、学校中层干部:指学校内设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十四、中职教研员:指在省、市、县教育教研机构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人员。
十五、教材、教学参考书:指依据课程标准编制的、系统反映学科内容,并取得ISBN (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教学用书或指导书。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所有教材、教学参考书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十六、著作: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所有著作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十七、驻点实习指导和管理教师的班主任年限折合:指学校根据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需要,正式选派前往实习企业的全天候驻点教师。每天按照6-8学时计算,200学时计算为一个学期的班主任年限。
十八、本条件中市、县级以上业绩成果包括行业同一级别,正高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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