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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始征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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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6-9 05: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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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安税务
标题:
注意啦!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始征收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DA2MzE1NQ==&mid=2650283956&idx=1&sn=8909a8063f1dfa2b4edb76c94e92614d&chksm=f46422e8c313abfe98e09000b09d5039221e6f35717f6cb31f508e6ece8426c531cf48913aa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08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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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到了,小编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事项做了一些梳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缴纳对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缴纳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2020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单位2021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0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2020年安排从业残疾人员实际在岗月数总和÷12)×2020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2020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月在职职工人数之和÷12;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2020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20年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 。
为了充分体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社会效应,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负担,2021年起,全市统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地区
在职职工人数
企业分档征收比例
安置比例0-1%
(不含)
安置比例1-1.5%
(不含)
全市
1-500
50.00%
35.00%
501-1000
40.00%
25.00%
1001-
25.00%
10.00%
地区
非企业单位征收比例
安置比例0-1%
(不含)
安置比例1-1.5%
(不含)
全市
50.00%
35.00%
三、征缴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缴期为6月1日至6月30日。
四、优惠内容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江苏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先后出台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优化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5%的单位,免征收残保金。
2.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
五、年审提醒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性单位既可以线下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参加年审,也可以线上登陆网上年审系统(网址:http://180.97.2.45/EPoint_JSCLOUT)上传资料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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