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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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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17065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2013-12-24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围要求,进一步规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4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及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等营改增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五条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
  第六条 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未登记增值税税种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及自然人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纳税人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将相关材料复印件留存备查,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的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标准的,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期间,如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外,还须提供:
  (1)购货方对所购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销售外购货物需提供购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的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4.自有车辆、船舶的纳税人初次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及复印件;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纳税人初次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及复印件;
  5.承运人同交运人签订的承运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税款后,将相关信息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代开票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第九条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第十条 代开发票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填写有关项目: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国税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国税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6.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申请代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信息;
  2.“税率”栏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3.“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
  4.“备注”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其他项目按照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需要重新开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其他事项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人员留存第五联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留存第六联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
  第十五条 代开发票人员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发票发售窗口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代开票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代开票系统应由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第十六条 代开发票人员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抄报税。代开发票的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应使用留存的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复核和汇总统计,对代开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2012〕2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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