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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进行合并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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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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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9 00: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秦皇岛税务
标题: 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进行合并申报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TIwNzA3OQ==&mid=2649924857&idx=1&sn=b66e6e8f105d6d8c90cf9f343d807e32&chksm=8ef778b1b980f1a7d40fdd7809e12ad177f13a326662105a4d3f1692c8c1fa7ac52f20c0da9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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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是否能进行合并申报?
有纳税人咨询,各税种纳税期限不同,有的按次,有的按月,有的按季,能同时申报吗?
  
  答案是肯定的,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首先,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7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2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份印花税。
  
  其次,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月20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7月纳税申报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2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20日的耕地占用税。需要注意的是,按次申报的税种要符合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本例中,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应符合税法30日纳税期限的规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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