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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特点】税务总局稽查局:当前虚开发票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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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1-6-8 16: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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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开发票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 金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目前虚开犯罪行为呈现哪些特点?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 金鑫]从查处的情况看,当前不法分子在高额经济利益驱使下,利用种种手段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十分突出。当前虚开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空壳企业”成为虚开发票攫取非法利益的主要载体。对外虚开发票的源头企业,主要是不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这些“空壳企业”,大多是不法分子通过骗用、租用、借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实施虚开注册成立的。
(二)“粗暴虚开”成为虚开团伙大肆违法犯罪的主要方式。所谓“粗暴虚开”是指虚开企业甚至不需要编造任何“经营行为”,比如伪造合同、进行虚假资金支付等,简单粗暴地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些企业在短期存续领票开票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进行申报即走逃失联。
(三)“走逃失联”成为不法分子逃避打击的主要方法。现阶段,“走逃”已经成为虚开分子逃避打击、“保护”下游用票企业的一种基本手段。同时,不法企业滥用简化注销程序等服务措施,通过注销逃避检查的现象也非常突出。
这些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安全,必须予以坚决查处,严厉打击。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打防结合,强力整治利用‘三假’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转自: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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