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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审核征收2020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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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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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8 01: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鄂尔多斯税务
标题: 关于开展2021年审核征收2020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g0MTM2MQ==&mid=2247503295&idx=1&sn=b3d189a910cbcddf2d4c569be0b1d7e1&chksm=97e6e5c1a0916cd7b9dcda9c6af7674ee0a395c4fcd54bc23df9c3eb651c5e050645c113fb3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07
二维码: -



残保金审核
(一)审核对象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
(二)审核、征收时间
鄂尔多斯市残保金审核、征收工作于2021年5月1日开始,用人单位于审核确认后次日至2021年10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局进行缴费。
残保金缴费时限于用人单位确认审核后次日至10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残保金,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审核方式
1.自主申报审核
无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申报材料。
2.残联审核
安置残疾职工和需添加下级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到所在地残联审核点进行申报审核。
(四)全市残联残保金审核点


残保金征缴工作
(一)实行分档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残保金。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
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审核征收。
(四)动态监控残疾人人数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协调一致后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其他注意事项
为确保残保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核查,发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等申报不实、少缴残保金的,给予催报并追缴残保金。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县级以上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公示后一年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将其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附件:(扫码下载)
1.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操作流程


2.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添加下级单位申报说明


鄂尔多斯市残疾人联合会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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