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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契税法》9月施行,税率不变原优惠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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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6-7 16: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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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滨海税务
标题:
解读 | 《契税法》9月施行,税率不变原优惠延续执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NTc1NTU4Mg==&mid=2247507514&idx=3&sn=9ff2492f29b0674acde2bfb51b4b8a6b&chksm=fd1cda6bca6b537dffc4bf30cbb3820d59b23a3d6f021c671c4788ceb7097e26c89f8aa5781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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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实现了税制平移,夫妻过户、法定继承也仍旧免征契税。不仅如此,《契税法》还增加了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免征契税的新规定。
税制平移且总体不变
《契税法》共计十六条,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它还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变化以及征管工作实践,对征税范围、减免税、申报缴纳时间等进行了完善和优化。
目前契税税率执行的是199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税率为3%至5%。《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障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并将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目前,《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的税率保持一致,税率并未提高。
北京市根据契税暂行条例,此前确定的契税税率为3%。
在此基础上,根据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印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北京市对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广大市民来说,上述政策其实就是对刚需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给予的契税优惠。按照“房住不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契税法》明确了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其实意味着现行的契税优惠政策还会延续。
夫妻过户仍免征契税
夫妻过户与法定继承房产的相关契税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契税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和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均继续免征契税。
此前关于夫妻过户、法定继承房产的契税是怎样规定的,新政是否有所调整?北京市税务部门介绍,其实早在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就已经有了上述规定。
“关于夫妻过户、法定继承房产的契税规定,在《契税法》中提升了法律层级,可以更好地保障相关人员权益,也得以与《民法典》更好地衔接。”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相关负责人称。
优惠政策范围适当拓展
那么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的变化在哪里呢?
对此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次《契税法》也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具体来看,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契税法》增加了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
还需要纳税人特别注意的是,申报缴税的期限也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届时纳税人只需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前申报缴纳契税即可,这更加符合目前北京市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方便纳税人一次性办结房屋交易、缴税和不动产登记等系列业务。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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