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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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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7 10: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695642/index.html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
文件名: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1-06-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二、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三、对涉及出口钢坯、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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