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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2021年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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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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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5 00: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钦州税务
标题: 干货 | 2021年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E0ODQ3Ng==&mid=2652451993&idx=2&sn=5a31201444221b71491b9123bcc8f941&chksm=f7c9cd8ac0be449c3ae22aa6bed85cd6dedc52c0be5e3df1f5b12db0e1ebd01011cafefd2e9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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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解读

2021年广西纳税人可以独享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有哪些?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广西税务将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相关的优惠进行了整理,下面一起来学习下吧!



一、适用区域

政策中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的经济区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




二、适用对象及具体规定


知识小链接:
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划分:企业所得税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三、申报表填写案例

【案例】南宁市A企业为2021年新成立的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2021年一季度经营情况如下:营业收入1000万元,营业成本200万元,利润总额300万元,符合桂政发[2020]42号文件规定的“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条款,可以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所得税,如何填写一季度申报表?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款。因此,A公司第一季度应纳税额=[100×12.5%+(300-100)×50%]×20%×(1-40%)=13.5(万元)






注意事项

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文件中关于地方分享部分所得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文件中涉及两免三减半、5年内减免等有执行年份期限的税收优惠,如享受优惠期限未满的,仍可执行到期满。例如2018年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原政策可享受小微企业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原政策已于202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但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到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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